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縣三級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內容基礎上,現就我省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持有的加蓋原國稅機關印章的發票領用簿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有效。
二、納稅人已在原國稅、地稅機關采集的實名辦稅信息,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有效。未采集實名辦稅信息的納稅人到新稅務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應采集實名辦稅信息。
三、納稅人與原國稅、地稅機關及商業銀行簽訂的委托繳稅三方協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有效。
四、原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征人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仍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代征人依據原協議代征稅款。
五、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在新稅收機構掛牌后以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名稱對外執法,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稅收業務印章。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