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2018-6-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為規范納稅人申請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以下簡稱“冠名卷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制表》(見附件),攜帶稅務登記證件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辦理時提供)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冠名卷票。原則上每次申請冠名卷票數量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冠名卷票。
實行增值稅匯總核算的納稅人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確認冠名卷票的種類和數量,出具受理回執,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印有本單位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制表》上報設區市局,由設區市局按月匯總后正式行文上報省局。
三、省局統一編制冠名卷票代碼和號碼,向印制廠商發出《印制通知書》,并將冠名卷票電子信息通過金稅三期系統逐級下撥。主管稅務機關接收電子信息后,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冠名卷票代碼和號碼,由納稅人自行聯系印制廠商配送。
四、納稅人取得冠名卷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冠名卷票。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發放手續。
五、冠名卷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招標采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制。申請使用冠名卷票的納稅人應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自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系統中下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普通發票印制服務項目合同書》,自主選擇中標印制廠商,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印制費用。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單位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制表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主要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為規范納稅人申請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以下簡稱“冠名卷票”)。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公告規定了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冠名卷票需要報送的資料和要求。
(二)公告明確了各級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印制冠名卷票的流程。
(三)公告明確了冠名卷票印制廠商的查詢方式以及結算方式。
(四)公告規定了申請使用冠名卷票的納稅人領用冠名卷票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