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若干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6-15
為加強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切實保障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權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執行起始之日至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審批)手續期間,發生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溯及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執行起始之日的備案手續,已繳稅款可申請退庫或抵減以后月份應納稅款。凡無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手續后,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凡開具專用發票且無法追回的,自開具首份專用發票所屬月份起對全部應稅行為一律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無論是否追回專用發票,均按“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處理。
三、追回專用發票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收回全部聯次,符合作廢條件的專用發票,同時作廢紙質和電子信息;
(二)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購買方將全部聯次退還銷售方的專用發票,由銷售方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三)尚未交付或購買方拒收的專用發票,由銷售方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專用發票,由購買方按規定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納稅人發生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若干管理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若干管理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意義
《公告》有利于貫徹落實《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加強增值稅稅收優惠管理,切實保障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權利。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執行起始之日至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審批)手續期間,納稅人發生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溯及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辦理流程。
(二)明確了納稅人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
(三)明確了追回專用發票的具體情形。
(四)明確了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時開具發票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