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發布《安徽省稅款繳庫退庫實施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8年第11號 2018-6-15
現發布《安徽省稅款繳庫退庫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8年6月15日
安徽省稅款繳庫退庫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款繳庫及退庫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稅務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辦理稅款繳庫和退庫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款繳庫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開具法定稅收票證,將征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繳入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以及納稅人直接通過銀行將應繳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本辦法所稱稅款退庫是指稅務機關對經財政部門授權辦理的稅收收入退庫業務,依照法律法規,開具法定稅收票證,通過國庫向納稅人退還應退稅款。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預算管理要求,對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通過國庫進行調整的稅款調庫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稅款繳庫、退庫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安全、效率、簡便的原則。
第五條 稅款繳庫、退庫按照辦理憑證的不同分為手工繳庫、退庫和電子繳庫、退庫。
第六條 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稅款電子繳庫、退庫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國庫、銀行等部門間的協作,保持稅收征管系統與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穩定,確保電子繳庫、退庫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證電子繳庫、退庫稅款準確。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辦理稅款繳庫、退庫。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按照國家規定直接繳入國庫,不得繳入在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和截留稅款。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建立部門、崗位配合和制約機制。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根據本級職責范圍,負責制定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制度,辦理稅款繳庫、退庫相關業務,反映稅款繳庫、退庫成果,監督稅款繳庫、退庫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二章 稅款繳庫
第十一條 《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和《稅收電子繳款書》是稅款繳庫的法定憑證。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開具稅款繳庫憑證,應當對開具內容與開具依據進行核對。
核對內容包括登記注冊類型、繳款單位(人)識別號、繳款單位(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稅務機關、收款國庫、預算科目編碼、預算科目名稱、預算級次、品目名稱、稅款限繳日期、實繳金額等。
開具依據包括納稅申報表、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其他記載稅款繳庫憑證內容的紙質資料或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銀行傳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的繳庫方式為手工繳庫。
稅務機關將記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繳稅款信息的《稅收電子繳款書》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國庫,國庫轉發給銀行,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的繳庫方式為電子繳庫。
第十四條 手工繳庫包括直接繳庫和匯總繳庫兩種形式。
直接繳庫的,由納稅人持《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款,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匯總繳庫分為稅務機關匯總繳庫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
(一)稅務機關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務機關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根據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按納稅人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根據所扣、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第十五條 直接繳庫時,納稅人應當在稅款繳庫憑證載明的稅款限繳日期內,到銀行辦理稅款的繳納;超過稅款限繳日期的,由稅務機關計算納稅人應繳滯納金,開具稅款繳庫憑證,納稅人到銀行辦理稅款和滯納金的繳納。
稅務機關匯總繳庫時,應當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地區偏遠無法及時辦理的,應當按照限期限額的規定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時,應當在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前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解繳遲延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滯納金、違約金的繳納。
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引導代征代售人按日辦理稅款解繳入庫。
第十六條 電子繳庫包括劃繳入庫和自繳入庫兩種形式。
劃繳入庫的,由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繳庫稅款的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國庫,國庫轉發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簽訂授權(委托)劃繳協議的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從簽約指定賬戶將款項劃至國庫。
自繳入庫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銀行或POS機布設機構或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可以繳稅的其他電子繳稅終端,經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向稅務機關查詢其應繳稅款信息并予以確認,銀行或POS機布設機構辦理稅款實時入庫。
條件具備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繳庫方式,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的繳庫。
第十七條 采用劃繳入庫形式繳庫時,稅務機關可以將應繳稅款信息分戶發送至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實時劃繳入庫,也可以將多戶應繳稅款信息批量發送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定時劃繳入庫。
第十八條 授權(委托)劃繳協議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繳款人準予其指定賬戶的開戶銀行根據稅務機關發送的應繳稅信息,從該指定賬戶中扣劃稅款繳庫的書面約定。協議的基本要素應當包括協議編號、簽約各方名稱、簽約方地址、繳款人稅務登記號、劃繳稅款賬戶名稱及賬號、繳款人開戶銀行行號、清算行行號及名稱、簽約日期,簽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九條 由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故障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稅款繳庫不成功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加征滯納金。
第二十條 納稅人從異地或第三方賬戶繳納的不能直接繳庫的非現金稅款,由直接負責稅款征收的縣以上稅務機關通過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并在收到國庫發送的收賬回單的當日或次日,核對收賬回單、納稅申報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等憑證,分納稅人填開繳庫憑證,將稅款解繳入庫。
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稅款時,應當區分以下情況辦理:
(一)通過國內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或其他匯款人將稅款直接匯入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
(二)通過國外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或其他匯款人將稅款匯入國庫商稅務、財政部門選定的具備結匯資格的銀行,指定銀行按照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并將稅款劃轉待繳庫稅款專戶。
應予繳庫的待繳庫稅款,應按納稅人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第二十一條 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資金的孳生利息,由稅務機關年終填制從財政部門領取的一般繳款書,將利息余額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繳入國庫。
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中經確認屬于稅款的資金,稅務機關應于確認之日起3日內按納稅人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將稅款解繳入庫。
第三章 稅款退庫
第二十二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是稅款退庫的法定憑證。
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稅收收入退還書》,由國庫據以辦理稅款退還的方式為手工退庫。
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將記錄應退稅款信息的《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發送給國庫,國庫據以辦理稅款退還的方式為電子退庫。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強化內部制約機制,退稅核準部門和退庫辦理部門必須嚴格分開,不得由一個部門既進行退稅核準,又辦理具體退庫手續。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核算部門具體辦理稅款退庫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應當直接退還納稅人。
納稅人經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的稅款發生多繳的,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將稅款退還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轉退納稅人。
以下情況可以將稅款退還給非原納稅人: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的,或其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有效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向非原納稅人退還,退庫辦理程序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應當由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填寫退稅申請。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稅款退庫。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立即核實應退稅額、賬戶等相關情況,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退稅申請,自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稅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手續。
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七條 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辦理應退余額的退庫。
第二十八條 除出口退稅外,退庫辦理部門應當根據退稅核準部門核準后的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和納稅人欠稅情況,復核退稅依據、原完稅情況、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征收品目、退稅金額、退稅收款賬戶、退稅類型等退庫憑證項目內容,以及相關簽字、章戳是否齊備,電子信息與紙質核準信息是否一致。復核無誤的,正確適用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開具稅款退庫憑證,連同退稅申請表、原繳庫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送當地國庫辦理退庫。退稅申請相關資料不齊全、相關項目內容不準確的,不得開具退庫憑證辦理退庫;應予抵扣欠稅的,辦理稅款抵扣手續。
辦理出口退稅時,退庫辦理部門應當復核退稅核準部門核準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相關簽字、章戳是否齊備,電子信息與紙質核準信息是否一致。復核無誤的,正確適用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開具稅款退庫憑證,連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送當地國庫辦理退庫。
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包括:簽有退稅核準部門意見的退稅申請書、原完稅憑證、出口退(免)稅匯總申報表、減免稅審批文書、納稅申報表、稅務稽查結論、稅務處理決定書、納稅評估文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或電子信息。
稅收征管系統中可以查詢到納稅申報表、稅款繳庫等電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過書面資料復核。
第二十九條 手工退庫的,《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經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在國庫預留的退稅專用印鑒,連同退稅申請書,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電子退庫的,《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應當經復核人員復核授權,連同相關電子文件,向國庫發送辦理退庫手續。
《稅收收入退還書》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和退庫專用國庫預留印鑒保管人員必須分開。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退還稅款時,應當將稅款退至納稅人原繳款賬戶。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應當將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
由于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請退稅時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并指定接受退稅的其他賬戶及接受退稅單位(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未開設銀行賬戶的納稅人,確需以現金方式退稅的,應當在《稅收收入退還書》備注欄注明退付現金和原完稅憑證號碼、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送當地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同時通知納稅人憑原完稅憑證、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退還稅款。
第三十二條 境外納稅人以外幣兌換人民幣繳納的稅款需要退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收收入退還書》上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并根據納稅人繳納的外匯稅款幣種注明退付的外幣幣種,送交國庫通過指定銀行退至境外納稅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向納稅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辦理退稅手續當天是指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的當天。
第三十四條 退付給納稅人的利息,采用沖減應退稅款原入庫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的辦法,從入庫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五條 退庫稅款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應當與原入庫稅款一致。但是,退庫稅款有專用退庫預算科目,原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已修訂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退庫辦理部門需按月將上月已辦理退庫的分戶稅款明細情況反饋給退稅核準部門,退稅核準部門需對退稅核準數與實際退庫數進行分戶核對,發現問題的,及時查清原因。
第三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各軟件操作權限的管理,尤其是退稅核準、收入退還書開具的權限管理。在人員發生變動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軟件權限管理部門提出權限變更申請,軟件權限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內容及時修改和維護操作權限。
第三十八條 除出口退稅以外,應退稅款單筆超過2000萬元的,應當由退稅核準部門事先向市級(不含縣級市)稅務機關政策主管部門報備;應退稅款單筆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事先逐級報備至省級稅務機關政策主管部門。
第四章 稅款調庫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辦理稅款調庫時,應當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等憑證,送國庫進行業務處理。
稅款調庫可以采用傳遞紙質調庫憑證的手工調庫方式辦理,也可以采用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電子調庫憑證的電子調庫方式辦理。
第四十條 稅款調庫包括出口免抵調、應退稅款跨預算科目抵扣欠稅、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更正等業務。
第四十一條 退庫辦理部門根據免抵調政策辦理稅款調庫時,應當根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供的免抵調庫文件或免抵調庫通知單以及收入核算部門提供的免抵調庫指標,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并于開具當日或次日連同開具依據一起送當地國庫辦理稅款調庫手續。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業務,并且應退稅款與欠繳稅款屬于不同預算科目的,退庫辦理部門應當根據退稅核準部門提供的《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填開《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調庫手續。
第四十三條 稅款繳庫、退庫業務辦理完成后,稅務機關或國庫發現雙方入庫或退庫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調整的,應當根據誰差錯、誰更正的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稅款更正調庫手續:
(一)國庫數據發生差錯、稅務機關數據正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差錯數據情況告知國庫,由國庫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辦理更正調庫;
(二)國庫和稅務機關數據同時發生差錯的,由稅務機關進行數據紅字更正處理,同時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第四十四條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對入庫稅款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等進行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連同調整依據,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第五章 國庫對賬
第四十五條 銀行和國庫返回繳庫、退庫和調庫憑證后,稅務機關應當檢查回執聯和報查聯上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章戳是否齊全,并與留存憑證、電子數據的相關項目核對,核對無誤后進行憑證銷號和稅款對賬,確認稅款繳庫、退庫和調庫業務的完成,并且完成繳庫、退庫和調庫憑證的收集。
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和調庫業務的處理方式不同,銷號和對賬可以由稅務機關根據國庫返回的紙質憑證或電子憑證信息,手工進行銷號、對賬或者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進行電子銷號、對賬。
第四十六條 手工繳庫、退庫、調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銀行、國庫返回的紙質繳庫、退庫、調庫憑證相關聯次的當日或次日,根據銀行收訖章日期、國庫收訖章日期、國庫退庫轉訖章日期、國庫調庫業務章日期進行稅款上解、入庫、退庫和調庫銷號。
電子繳庫、退庫、調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返回電子繳庫、退庫、調庫憑證信息的當日,根據電子繳庫憑證的扣款成功日期、電子繳庫憑證的入庫日期、電子退庫憑證的退還日期、電子調庫更正憑證的辦理日期,進行稅款上解、入庫、退庫和調庫銷號。
電子信息未能及時、準確返回的,應當在與國庫確認相關業務辦理成功后,手工進行銷號。
第四十七條 每日、每月、每年業務終了后,各市、縣(市、區)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款繳庫、退庫、調庫數據與國庫預算收入報表數據進行對賬,對賬項目包括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稅款金額。
第四十八條 對賬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數據發生差錯而國庫數據正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國庫和稅務機關數據同時發生差錯,或者國庫數據發生差錯而稅務機關數據正確的,通過稅款更正調庫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月度、年度對賬無誤后,稅務機關應當在加蓋國家金庫章的國庫預算收入報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并簽署對賬人、對賬日期,按規定及時反饋國庫。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辦理稅款繳庫、退庫、調庫及銷號對賬等手續,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完整、準確。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稅款繳庫、退庫的及時性、準確性等情況進行檢查。縣級稅務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市級稅務機關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省級稅務機關視情況組織抽查。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稅款繳庫、退庫、調庫憑證及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程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簽訂代征代售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規程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征收的各種基金、費辦理繳庫、退庫,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級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辦理繳庫、退庫,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是指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繳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款項中經確認屬于稅款的資金。本辦法所稱待繳庫稅款是指按照《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規定繳入待繳庫稅款專戶的稅款。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商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關于發布<安徽省國稅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實施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號發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5年第11號修訂并發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6年第18號修訂并發布)、《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實施辦法>的通知》(皖地稅發[2014]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