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6-15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制定了《浙江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國稅系統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我省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浙江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
浙江省稅務系統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
序號單位擬處罰金額1浙江省局300萬元2杭州市局150萬元溫州市局紹興市局臺州市局金華市局3其他設區市稅務局100萬元4蕭山區局、余杭區局、建德市局、臨安區局40萬元樂清市局、瑞安市局、平陽縣局、永嘉縣局、甌海區局、龍灣區局、鹿城區局桐鄉市局、平湖市局、海寧市局柯橋區局、諸暨市局、嵊州市局、新昌縣局安吉縣局、德清縣局、長興縣局溫嶺市局、臨海市局、玉環市局義烏市局、永康市局、東陽市局龍游縣局、江山市局、開化縣局、常山縣局5其他縣(市、區)稅務局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