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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07-10 10:1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06-1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正式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本市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機構名稱不再使用。

  二、掛牌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地址和總機號碼不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肇嘉浜路800號,總機:021—54679568。

  三、掛牌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掛牌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掛牌后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相關文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本市市、區新稅務機構將依次完成掛牌工作。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制發《公告》時有哪些考慮?

  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讓改革成果盡早惠及所有納稅人,進一步深化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納稅人改革獲得感,我們基于盡量減少對納稅人影響,促進納稅人辦稅體驗的不斷提升,保證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性與確定性的角度考慮,制發了《公告》。

  三、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新稅務機構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公告》明確掛牌后要以新稅務機構名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要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將承繼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二)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繼續辦理。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繼續有效。

  五、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金稅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統仍需要并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新機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六、對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七、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八、稅務機關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掛牌前已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九、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新機構掛牌后能否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掛牌后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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