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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8-07-10 10:1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在內蒙古自治區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積極與發改委、市場監管、海關、金融等部門開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的聯動管理。

  第二章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

  第八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價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管理系統中的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外部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九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自治區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季采集。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稅務管理系統中暫缺的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從稅收管理記錄、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稅務內部信息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加分相結合的方式,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具體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即每年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評價:

  (一)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二)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三)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四)其他不應參加當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納稅人適用M級納稅信用:

  (一)新設立納稅人;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納稅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主營業務收入或申報繳納稅款之日起計算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四)除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正常原因外,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五)不符合實名辦稅要求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四)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五)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七)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八)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為非正常狀態的;

  (九)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上一評價年度按照評價指標被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保留D級評價;

  (十一)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二)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

  (十三)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四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每年上半年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補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復評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反饋復評結果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調整信息,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對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納稅人,及時進行納稅信用評價,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對評價為A級納稅信用級別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通過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向社會公告;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M、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查詢自身的納稅信用情況,申請開具納稅信用情況證明。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調整時即時辦理;

  (三)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四)評為出口管理一類納稅人的A級納稅人,稅務機關受理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后,經核對申報信息齊全無誤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可優先安排該類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

  (五)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

  (六)與相關合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根據聯合激勵協議,將A級納稅人名單提供給相關部門,在金融信貸、審批簡化、資金扶持、評先評優、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確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等方面給予激勵。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提供以下激勵措施。

  (一)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調整時即時辦理;

  (二)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第三十三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采取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二)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三)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四)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五)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乘坐民用航空器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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