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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07-11 11:0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6-15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的規定,對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市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其他規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制定日期

已廢止、失效條款或內容

需要修改的條款

 修改后的條款

  1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文化局 廣播電影電視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參與演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地稅二〔1996〕6號

  1996.2.14

  第十二條中“凡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下,稅率為5%”、第十一、十三、十四條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制定了《上海市參與演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共同負責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制定了《上海市參與演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共同負責解釋。

  2

  上海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本市住宅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

  滬地稅地〔1998〕46號

  1998.7.9

  第二、三、四、五、六條

  七、本實施辦法與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本市住宅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一并執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辦法與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本市住宅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一并執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3

  上海市財政局 國稅局 地稅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地稅二〔1999〕29號

  1999.11.22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本市企業債券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滬國稅所二〔2004〕1號

  2004.1.18

 

  六、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必須認真做好所屬戶管范圍內的企業債券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加強對證券發行和兌付機構的稅法宣傳,對于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及時向市局反饋。

  六、各稅務分局必須認真做好所屬戶管范圍內的企業債券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加強對證券發行和兌付機構的稅法宣傳,對于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及時向市局反饋。

  5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

  滬國稅所二〔2006〕1號

  2006.4.20

 

  三、為了便于學生了解和掌握開具《證明》的有關規定,市國家稅務局和市教委聯合整理編寫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答》(見附件),并將印制宣傳資料,由學校主管部門發放到各全日制非義務教育學校。

  三、為了便于學生了解和掌握開具《證明》的有關規定,市稅務局和市教委聯合整理編寫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答》(見附件),并將印制宣傳資料,由學校主管部門發放到各全日制非義務教育學校。

  6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操作意見

  滬地稅所二〔2006〕12號

  2006.7.31

  第四條

  一、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稅。對納稅人轉讓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和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對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劃分標準,按照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5]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在辦理轉讓住房交易過戶和轉移登記手續前,須按規定向各區縣稅務機關設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辦理自行申報納稅手續,填報《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稅。對納稅人轉讓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和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對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劃分標準,按照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5]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在辦理轉讓住房交易過戶和轉移登記手續前,須按規定向各區稅務機關設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辦理自行申報納稅手續,填報《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資料:

  7

  關于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地稅地〔2007〕16號

  2007.4.28

 

  近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內稱:“對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繳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上述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市房產原值的減除幅度,仍依從《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近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內稱:“對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繳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上述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市房產原值的減除幅度,仍依從《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8

  關于印發《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國稅征〔2007〕33號

  2007.9.4

  附件8中第三十一、三十二條

  附件8中,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8中,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9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地稅地〔2007〕64號

  2007.11.26

 

  五、根據《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規定,外環線以外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從2007年度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征收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稅務局意見后確定。

  五、根據《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規定,外環線以外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從2007年度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征收范圍由區人民政府征求市稅務局意見后確定。

  10

  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稅收減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地稅財行〔2009〕51號

  2009.10.23

 

  一、符合《通知》規定的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開發企業名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過書面形式定期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市地方稅務局收到名單后,負責將名單轉發給所屬稅務征收分局。各稅務征收分局據以辦理相關稅收的減免。 

  八、各級稅務征收機關、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調,相互支持和配合,確保本市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稅收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在具體貫徹落實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地方稅務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一、符合《通知》規定的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廉租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住房建設項目)及其開發企業名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過書面形式定期向市稅務局提供。市稅務局收到名單后,負責將名單轉發給所屬稅務征收分局。各稅務征收分局據以辦理相關稅收的減免。 

  八、各級稅務征收機關、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調,相互支持和配合,確保本市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稅收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在具體貫徹落實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市稅務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11

  關于《關于轉發〈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滬國稅貨〔2010〕4號

  2010.1.12

 

  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09〕96號)下發以后,根據本市實際,對各稅務分局的具體操作,明確如下: 

    一、各稅務分局的貨物和勞務稅科(處)負責本項工作。

  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09〕96號)下發以后,根據本市實際,對各稅務分局的具體操作,明確如下: 

    一、各稅務分局的貨物和勞務稅科(處)負責本項工作。

  12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2011.1.30

  第二條第(二)項

  一、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一、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13

  關于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12.31

 

  一、納稅人應當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依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

  二、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但其車船需要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車船稅由車船登記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其車船也不需要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六、個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之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可以在就近的區縣稅務機關辦理,使用銀行卡當場繳納稅款。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4號)、《關于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6號)、《關于外國駐滬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8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地〔2008〕46號)、《關于車船稅稅款收繳問題的通知》(滬地稅財行〔2010〕18號)同時廢止。

  一、納稅人應當在本市稅務機關或依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

  二、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但其車船需要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車船稅由車船登記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其車船也不需要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六、個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之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可以在就近的區稅務機關辦理,使用銀行卡當場繳納稅款。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4號)、《關于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6號)、《關于外國駐滬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8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地〔2008〕46號)、《關于車船稅稅款收繳問題的通知》(滬地稅財行〔2010〕18號)同時廢止。

  14

  關于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2012.3.28

  第三條涉及地稅發票內容、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48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普通發票管理,結合本市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將本市國、地稅普通發票簡并工作和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五、配套開票軟件和數據采集方案 

  按照本市簡并票種工作的指導思想,旨在力爭取消手工票,強化使用機打票。對尚未納入現有各類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可登錄上海稅務網(www.tax.sh.gov.cn),免費下載單機版通用開票軟件,開具國、地稅通用機打發票。待稅務總局下發相關文件和技術指標后,本市將配套使用網絡開票系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48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普通發票管理,結合本市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將本市普通發票簡并工作和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五、配套開票軟件和數據采集方案 

  按照本市簡并票種工作的指導思想,旨在力爭取消手工票,強化使用機打票。對尚未納入現有各類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可登錄上海稅務網(www.tax.sh.gov.cn),免費下載單機版通用開票軟件,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待稅務總局下發相關文件和技術指標后,本市將配套使用網絡開票系統。

  15

  關于本市啟用《電子繳款憑證》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

  2012.9.3

 

  二、《電子繳款憑證》內容 

  (一)憑證式樣 

      本市《電子繳款憑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納稅人網上開具繳款憑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637號)參考式樣進行設計。其基本要素包括:憑證編號、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稅務征收機關、收款國庫、開戶銀行、賬號、系統稅票號、稅(費)種、稅(品)目、所屬時期、實繳金額、繳款日期、打印次數。其中,繳款日期指商業銀行成功扣款日期,稅(品)目、繳款日期、打印次數為本次新增要素。 

      《電子繳款憑證》使用A4紙打印,按照納稅人繳款日的申報繳稅(費)記錄顯示明細信息,包含上海市國家(地方)稅務局 電子繳款專用章、電子簽名串,含防偽技術,可驗真偽。

  三、其他事項

  (二)納稅人需開具完稅證明,或因CA證書損壞等原因,無法下載《電子繳款憑證》的,可憑稅務登記證和有效身份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本市試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的通知》(滬國稅稽〔2003〕88號)、《關于本市全面推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的通知》(滬國稅稽〔2004〕14號)、《關于推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國稅稽〔2004〕36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本市商業銀行試行“稅款無紙化”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銀發〔2003〕430號)同時廢止。

  二、《電子繳款憑證》內容 

  (一)憑證式樣 

      本市《電子繳款憑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納稅人網上開具繳款憑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637號)參考式樣進行設計。其基本要素包括:憑證編號、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稅務征收機關、收款國庫、開戶銀行、賬號、系統稅票號、稅(費)種、稅(品)目、所屬時期、實繳金額、繳款日期、打印次數。其中,繳款日期指商業銀行成功扣款日期,稅(品)目、繳款日期、打印次數為本次新增要素。 

      《電子繳款憑證》使用A4紙打印,按照納稅人繳款日的申報繳稅(費)記錄顯示明細信息,包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電子繳款專用章、電子簽名串,含防偽技術,可驗真偽。

  三、其他事項

  (二)納稅人需開具完稅證明,或因CA證書損壞等原因,無法下載 《電子繳款憑證》的,可憑稅務登記證和有效身份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關于本市試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的通知》(滬國稅稽〔2003〕88號)、《關于本市全面推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的通知》(滬國稅稽〔2004〕14號)、《關于推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國稅稽〔2004〕36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本市商業銀行試行“稅款無紙化”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銀發〔2003〕430號)同時廢止。

  對附件《電子繳款憑證(上海版)》進行更新。

  16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

  2013.11.22

  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廢止,附件1中第五條第三款調整為“因乙方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除由甲方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相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稅款代開發票管理,規范委托征管書證形式,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對《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第4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管理辦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通知書》、《終止委托代開發票協議通知書》和《代開發票申請表》由市局統一制定格式,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印制發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負責解釋。 

  附件1

  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稅 〔   〕 號 

  甲方(委托單位):上海市××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區地方稅務局

  頁腳中“(本協議僅供各區縣稅務局參考)” 

  附件2

  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書 

      稅 〔   〕 號 

  甲方(委托單位):上海市××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區地方稅務局 

  (二)乙方代開普通發票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 代開范圍: 

    2.代開普通發票種類:上海市(國稅、地稅)通用機打發票。 

  頁腳中“(本協議僅供各區縣稅務局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相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稅款代開發票管理,規范委托征管書證形式,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第4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管理辦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通知書》、《終止委托代開發票協議通知書》和《代開發票申請表》由市局統一制定格式,各區稅務局自行印制發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1

  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稅 〔   〕 號 

  甲方(委托單位):(稅務機關全稱)

  頁腳中“(本協議僅供各區稅務局參考)” 

  附件2

  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書 

      稅 〔   〕 號 

  甲方(委托單位):(稅務機關全稱) 

  (二)乙方代開普通發票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 代開范圍: 

    2.代開普通發票種類:上海市通用機打發票。

  頁腳中“(本協議僅供各區稅務局參考)”

  17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權力清單(第一批)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4.30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4〕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652號)要求,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對由本市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處罰權進行了梳理和確認,現將《上海市稅務行政權力清單(第一批)》予以發布。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4〕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652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由本市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處罰權進行了梳理和確認,現將《上海市稅務行政權力清單(第一批)》予以發布。

  18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

  2016.6.21

 

  為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流程,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稅收工作標準化建設,現將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市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為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流程,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稅收工作標準化建設,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市各區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19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粘土 礦泉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2016.7.27

 

  八、資源稅納稅申報可采用網上電子申報或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

  十、本市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八、資源稅納稅申報可采用網上電子申報或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

   

  十、本市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20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2號

  2016.12.9

 

  一、試點范圍: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一、試點范圍: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21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辦稅事項全市通辦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2017.3.6

 

  附件中“稅務機關”列“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分局”、“辦稅服務廳”列“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分局××辦稅服務廳”。

  附件中“稅務機關” 列修改為“××區”,“辦稅服務廳”列修改為“××稅務所”。

  22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2017.7.19

 

  為積極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決定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為積極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決定推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3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2017.11.13

 

  三、兌獎管理 

   (二)第二次開獎 

   3.兌獎方式 

    (1)中獎者應在開獎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到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指定地點兌獎,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 

   4. 開獎結果公布 

    開獎結果現場公布,并及時通過上海稅務網站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平臺對外公開。 

  

  三、兌獎管理 

   (二)第二次開獎 

   3.兌獎方式 

    (1)中獎者應在開獎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指定地點兌獎,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 

   4. 開獎結果公布 

    開獎結果現場公布,并及時通過上海稅務網站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指定的平臺對外公開。 

  

  2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實施辦法》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2017.11.21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程序,解決稅務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決定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文件解釋)本辦法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程序,解決稅務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決定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文件解釋)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25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2017.11.22

 

  為了規范本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決定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本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決定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6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明確本市部分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3.19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要求和實際情況,對上述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及時修正調整;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做好征收相關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要求和實際情況,對上述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及時修正調整;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做好征收相關工作。 

  (二)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主要背景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的規定,對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制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包括自行制發的和以其為主與有關委、辦、局聯合制發的,以及轉發、轉知上級文件并附加補充意見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二、主要內容

  《公告》內容為本次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共26件文件,主要涉及機構改革中稅務機關名稱的調整,修改后的文件文本同步在稅務網站發布。

  三、特別說明

  (一)本次清理之后因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文件發生變化而導致目錄中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性發生變化的,以最新的上位文件規定為準。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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