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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內蒙古自治區(qū)注銷清稅申報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07-11 11:0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內蒙古自治區(qū)注銷清稅申報管理辦法》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全區(qū)稅收工作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qū)注銷清稅申報管理辦法》,現予以發(fā)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注銷清稅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納稅人注銷清稅申報管理,夯實稅收征管基礎,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全區(q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實行商事制度改革“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

  第三條 注銷清稅申報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實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

  第四條 以納稅人經營規(guī)模為依據,分為大企業(yè)、重點稅源戶、一般稅源戶,參照稅款征收方式等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對申請注銷清稅的納稅人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章 崗位分工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綜合征收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征收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清稅申報工作的業(yè)務指導、組織實施及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辦稅服務廳負責接收納稅人清稅申報、繳銷發(fā)票及相關證件等,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

  第七條 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納稅人清稅申報的清理核查工作。一般納稅人申請清稅的,應組織稽查、稅政、稅源工作人員共同組成清稅清算組,對納稅人開展清稅核查。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負有防偽稅控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稅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所轄一般納稅人清稅申報中防偽稅控系統納稅人檔案注銷工作。

  第九條 稽查部門負責納稅人清稅申報清理核查中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虛開發(fā)票行為的查處工作。稅源管理部門在清稅申報清理核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虛開發(fā)票行為的,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稽查部門未做出稽查結論前,不得辦結清稅申報手續(xù)。稽查部門根據稽查選案程序篩選確定納稅人,除按規(guī)定不宜公開的以外,應當在選案后及時書面告知該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尚未辦結清稅申報手續(xù)的,稽查部門未做出稽查結論前,不得辦結清稅申報手續(xù)。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納稅人辦理注銷清稅申請,需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

  第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清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以下資料:

  (一)《清稅申報表》;

  (二)《發(fā)票領用簿》、未驗舊的發(fā)票、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及防偽稅控專用設備;

  (三)其他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清稅申報后,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一)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受理納稅人清稅申報。

  (二)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三)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或本業(yè)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條 受理納稅人清稅申報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把受理信息推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清稅,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

  第十四條 受理納稅人清稅申報后,辦稅服務廳繳銷其《發(fā)票領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對結存發(fā)票進行驗舊處理。

  第四章 清稅核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清稅核查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注銷清稅的納稅人的稅款繳納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發(fā)票使用情況等事項進行全面核查,以核實納稅人應納稅款,辦結納稅人其他涉稅事項。

  第十六條 辦稅服務廳應當于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清稅核查。

  第十七條 在清稅核查時按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實施。大企業(yè)申請注銷清稅申報時如發(fā)現有稅收重大風險的,應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內蒙自治區(qū)稅務局大企業(yè)稅收管理部門,成立清稅清算組,負責清稅核查。重點稅源戶申請注銷清稅申報的,由盟市稅務機關牽頭組織旗縣稅務機關進行清稅核查。一般稅源戶申請注銷清稅申報的,由旗縣稅務機關負責清稅核查。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相關規(guī)定完成對納稅人清稅核查。對大企業(yè)、重點稅源戶或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清稅核查應當于13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原因,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完成清稅核查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申請延期的只能申請一次。

  第十九條 清稅核查應當采取案頭評審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需要開展實地核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稅收執(zhí)法人員實施,并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清稅核查的追溯期限原則上從注銷清稅申報受理之日起追溯3年。特殊情況,可追溯5年。稅務登記時間未滿3年的,追溯至登記之日止。

  第二十二條 清稅核查時發(fā)現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通知結清未結事宜后再申報:

  (一)納稅人存在未申報、欠稅及滯納金信息;

  (二)納稅人存在未驗舊發(fā)票;

  (三)未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

  (四)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未完成企業(yè)所得稅清算;

  (五)納稅人存在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

  (六)納稅人存在未結報的稅收票證;

  (七)納稅人存在其他應結未結事項。

  第二十三條 清稅核查時,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納稅人:

  (一)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涉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其他發(fā)票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

  (二)涉嫌避稅,需要實施反避稅調查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結清稅申報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清稅核查時,發(fā)現納稅人查無下落,無法實施核查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結清稅申報,清稅申報程序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稅核查過程中應當詳細、完整地填寫清稅核查工作底稿。如發(fā)現納稅人清算報告中有未說明情況,或涉稅賬務處理有問題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

  第二十六條 清稅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的情況制作清稅核查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清稅核查結果應經清稅清算組集體審議,遇重大問題應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未領用發(fā)票、無欠稅、無在查案件或長期零申報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簡化流程,加速辦結清稅手續(xù)。對納稅人已經結清稅款、繳銷發(fā)票且無違法違章行為和欠稅等情況的,即時辦結。注銷清稅申報通過后,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guī)定收繳并核銷相關稅務證件及設備。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根據清稅核查結果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清稅結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注銷清稅申報通過后,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注銷情況傳遞至稅政部門,同時取消其已經認定的各類稅務資格。對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稅政部門同時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注銷其檔案。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清稅申報的檔案資料由稅源管理部門整理歸集后,按照征管檔案管理的要求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交虛假資料騙取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其清稅申報,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發(fā)現納稅人少報、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相關信息傳至相關部門辦理。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其他涉稅違法違章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稅源管理部門、稅政部門對清稅申報的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清稅核查,存在應征未征稅款或未加收滯納金、罰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原則上應按本辦法執(zhí)行,確屬信息系統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難以按本辦法執(zhí)行的,可按照原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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