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6-15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聯合發文已經聯合發文的相關部門同意。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予以發布。
附件中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級以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國稅地稅機構名稱變更或國稅地稅合作、信息傳遞內容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
附件
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內容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冀地稅發〔1995〕38號附件《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普通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劃分標準》
四、《標準》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附件《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普通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劃分標準》
四、《標準》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2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資源稅稅目解釋》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冀地稅函〔1995〕85號首段中
在國家新的規定或解釋尚未下發前,各地暫按此掌握執行。對于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或沒有列入的產品,望及時報告
省地方稅務局。首段中
在國家新的規定或解釋尚未下發前,各地暫按此掌握執行。對于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或沒有列入的產品,望及時報告
省稅務局。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冀地稅發〔1996〕41號 一、各級
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并盡快制定落實各項征管措施,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工作。 一、各級
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并盡快制定落實各項征管措施,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工作。 三、土地增值稅政策性強、計算復雜,征管難度大,要求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市
地稅務部門原則上以直接征收或聯合征收為宜。 三、土地增值稅政策性強、計算復雜,征管難度大,要求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市
稅務部門原則上以直接征收或聯合征收為宜。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武裝警察部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28日冀地稅函〔1996〕117號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裝警察部隊駐地
地方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當地武裝警察部隊財務部門接洽,明確代扣代繳責任,做好有關代扣代繳的各項工作,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裝警察部隊駐
地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當地武裝警察部隊財務部門接洽,明確代扣代繳責任,做好有關代扣代繳的各項工作,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5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冀地稅發〔1997〕82號 第四條 本辦法
所稱各級稅務機關是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第四條 本辦法
適用于各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6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冀地稅函〔1998〕202號 三、(三)《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注銷。扣繳義務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清繳稅款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資源稅管理證明》注銷,具體辦法由各市
地方稅務局制定。 三、(三)《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注銷。扣繳義務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清繳稅款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對《資源稅管理證明》注銷,具體辦法由各市
稅務局制定。 五、各市
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五、各市
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7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冀地稅發〔2001〕67號全文中“
地稅機關”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8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房屋出租業房產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年8月21日
冀地稅發〔2001〕85號全文中“
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9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年5月15日冀地稅發〔2003〕45號 第三條 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各市、縣(市、區)級
地方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安排和部署,指導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及時解決匯算清繳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三條 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各市、縣(市、區)級
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安排和部署,指導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及時解決匯算清繳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條 在每年匯算清繳前,各級
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宣傳準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納稅人明確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應報送的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四條 在每年匯算清繳前,各級
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宣傳準備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納稅人明確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應報送的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都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市
地方稅務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將上年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及《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表》一并報送省局。 第十五條 各級
稅務機關每年都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市
稅務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將上年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及《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表》一并報送省局。10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6月17日
冀地稅發〔2004〕42號全文中“
地稅機關”“
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
稅務局” 第十一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印制。各級稅務局應建立“資源稅管理證明”領用、開具登記簿,詳細記錄使用情況,以備核查。 第十一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印制。各級稅務局應建立“資源稅管理證明”領用、開具登記簿,詳細記錄使用情況,以備核查。附件1:《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中“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11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
冀地稅發〔2004〕67號全文“
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局”“
地稅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局”“
稅務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12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冀地稅函〔2004〕219號 各市
地方稅務局要按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 各
市稅務局要按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13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3月2日
冀地稅發〔2005〕11號全文中“
地稅機關”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第四條
各級地稅涉外稅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
地稅機關)負責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第四條
各級涉外稅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
稅務機關)負責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第十條 各級主管
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宣傳;積極與公安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商務、工商、
國稅、教育等部門加強聯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員稅收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級主管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宣傳;積極與公安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商務、工商、教育等部門加強聯系,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員稅收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1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6月20日冀地稅發〔2005〕41號 二、各級
地稅、財政部門與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協作,密切聯系,建立房地產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或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換房地產管理相關信息。 二、各級
稅務、財政部門與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協作,密切聯系,建立房地產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或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換房地產管理相關信息。 二、(二)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將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 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
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 0以下的,于次月初10個工作日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 二、(二)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將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 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
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 0以下的,于次月初10個工作日內提供給同級稅務、財政部門。 三、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稅款征收問題各級
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等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便納稅人。對于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稅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稅款征收問題各級
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等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便納稅人。對于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稅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五、
各級地稅機關要密切關注營業稅政策調整后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各市地方稅務局要對本轄區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營業稅征免情況、營業稅政策調整對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產生的影響等及時做出分析評估報告,按季上報省地方稅務局。 五、
各級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營業稅政策調整后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各市稅務局要對本轄區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營業稅征免情況、營業稅政策調整對本地區房地產市場產生的影響等及時做出分析評估報告,按季上報省稅務局。 六、本次政策調整是國務院加強房地產行業管理、穩定住房價格一系列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
地稅、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規劃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顧全大局、加強協作、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 六、本次政策調整是國務院加強房地產行業管理、穩定住房價格一系列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
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規劃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顧全大局、加強協作、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15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6月14日
冀地稅發〔2006〕37號全文及附件“
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局”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
由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16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煙葉稅征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冀地稅發〔2006〕47號首段中
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煙葉稅由
地方稅務機關征收首段中
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煙葉稅由
稅務機關征收第一條中“各級
地方稅務機關,特別是煙葉種植
縣地方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煙葉稅在調節煙草種植,促進產煙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特殊作用”修改為“各級
稅務機關,特別是煙葉種植
縣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煙葉稅在調節煙草種植,促進產煙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特殊作用”第二條第一項“各級
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履行條例所賦予的職責”;第二項“
地稅機關發現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收購煙葉后,要報告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不得直接采取征稅措施。”;第四項“產煙地
地稅機關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增強納稅意識”的內容修改為“各級
稅務機關要認真履行條例所賦予的職責”“
稅務機關發現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收購煙葉后,要報告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不得直接采取征稅措施。”“產煙地
稅務機關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增強納稅意識”第四條中“各級
地稅機關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要盡快確定負責煙葉稅管理工作的機構、人員,確保煙葉稅征管工作的正常開展”的內容修改為“各級
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要盡快確定負責煙葉稅管理工作的機構、人員,確保煙葉稅征管工作的正常開展”17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郵政局關于開具寄送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冀地稅函〔2006〕166號全文及附件中“
地稅局”“
地稅機關”“
地稅部門”修改為“
稅務局”“
稅務機關”“
稅務部門”18關于納稅人向河北省慈善總會的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2006年11月24日冀地稅函〔2006〕230號 為支持我省慈善事業的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優良品德,經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研究決定,對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河北省慈善總會的捐贈,按照《
財政部 國家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9號),比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04號)有關規定,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為支持我省慈善事業的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優良品德,經
省局研究決定,對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河北省慈善總會的捐贈,按照《
財政部 國家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9號),比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04號)有關規定,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19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2007年9月20日冀地稅函〔2007〕209號印發,河北省政府令2013年第11號修改并發布 二、關于補繳稅款的納稅期限問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分別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
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補繳稅款的納稅期限問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分別于每年3、6、9、12月的1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
稅務局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20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支持全民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冀地稅發〔2008〕36號全文“
地方稅務機關”“
地稅機關”的內容均修改為“
稅務機關” 二、(三)要大力宣傳國家鼓勵全民創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各級
地稅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
地稅網站、辦稅服務廳咨詢窗口及各新聞媒體等,采取多種形式,著力宣傳國家鼓勵支持全民創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以便于廣大納稅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努力營造支持全民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確保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二、(三)要大力宣傳國家鼓勵全民創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各級
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
稅務機關網站、辦稅服務廳咨詢窗口及各新聞媒體等,采取多種形式,著力宣傳國家鼓勵支持全民創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以便于廣大納稅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努力營造支持全民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確保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到位。21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建稅等稅(費)種申報繳納期限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冀地稅函〔2008〕245號首段
新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540號)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538號)調整了營業稅、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方便納稅人,便于基層
地稅機關操作,降低征納成本,結合《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雙定戶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的通知》(冀地稅傳[2008]9號)的相關規定,省局決定從2009年1月起,調整城建稅等8個稅(費)種的繳納期限。
現將調整后地稅機關征收的19個稅(費)種的申報繳納期限統一明確如下:首段
新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540號)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538號)調整了營業稅、增值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方便納稅人,便于基層
稅務機關操作,降低征納成本,結合《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雙定戶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的通知》(冀地稅傳[2008]9號)的相關規定,省局決定從2009年1月起,
現將下列稅(費)種的申報繳納期限明確如下:2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實施財稅庫銀橫向聯網有關簽訂三方協議問題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冀國稅發〔2009〕31號首段中
納稅人必須在業務開通前與主管稅務機關、繳稅賬號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扣稅(費)協議書》(附件1)首段中
納稅人必須在業務開通前與主管稅務機關、繳稅賬號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書》(附件1) 二、(一)新納入銀行扣稅(費)系統的納稅人
應填寫《納入多元化納稅申報及銀行扣稅(費)報告書》(附件4),填寫申報扣稅(費)方式和開戶行賬戶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依據
報告書向納稅人發放三方協議書。 二、(一)新納入銀行扣稅(費)系統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申請信息發放三方協議書。 三、關于解除三方協議的流程
納稅人需要終止三方協議時,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
報告,稅務機關同意后
打印出《解除委托扣稅協議報告書》(附件2)交納稅人簽章后留存,并據此在系統中解除扣稅(費)關系,同時通知相關銀行。 三、關于解除三方協議的流程
納稅人需要終止三方協議時,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
申請,稅務機關同意后在系統中解除扣稅(費)關系,同時通知相關銀行。末段
橫向聯網三方協議有關具體事宜由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末段
橫向聯網三方協議有關具體事宜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附件1《
委托扣稅(費)協議書》附件1《
委托扣款協議書》附件1《委托扣稅(費)協議書》中“甲方(
國稅機關)”“
國稅機關代碼”的內容修改為“甲方(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代碼”附件2《解除委托扣稅協議報告書》刪除附件4《納入多元化納稅申報及銀行扣稅(費)報告書》刪除2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3月20日冀地稅發〔2009〕17號全文及附件中“
地方稅務機關”“
地稅機關”的內容均修改為“
稅務機關”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24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虧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年6月5日
冀地稅發〔2009〕31號全文“
地方稅務機關”“
地稅機關”“
地稅局”“
地稅稽查部門”“
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
稅務局”“
稽查部門”“
稅務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25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2010年5月4日冀地稅函〔2010〕68號 七、對兩稅接收情況進行回頭看 要主動與財政部門溝通兩稅票據的繳銷情況,并確認已征兩稅稅款全部繳入國庫。檢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資料的交接情況,對財政部門移交的欠稅,做到納稅人、財政、
地稅三方簽字確認。 七、對兩稅接收情況進行回頭看 要主動與財政部門溝通兩稅票據的繳銷情況,并確認已征兩稅稅款全部繳入國庫。檢查政策文件和征管資料的交接情況,對財政部門移交的欠稅,做到納稅人、財政、
稅務三方簽字確認。26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2010年5月17日冀國稅函〔2010〕120號首段中
經與省地稅局研究確定,對建筑企業在我省跨地(市、縣)設立的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關規定執行。首段中
對建筑企業在我省跨地(市、縣)設立的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關規定執行。27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冀地稅發〔2010〕29號全文及附件中“
地方稅務機關”“
地稅機關”“
地方稅務局”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
稅務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28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冀地稅發〔2010〕30號全文中“
地方稅務機關”“
地稅機關”“
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
稅務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29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7月13日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三、試點納稅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
省國稅局進行審定。 三、試點納稅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
省稅務局進行審定。 四、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收到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下達的審定結果后,應填寫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試點納稅人,并通過辦稅廳、網站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扣除標準,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四、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收到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下達的審定結果后,應填寫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試點納稅人,并通過辦稅廳、網站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扣除標準,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七、根據《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對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半成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農產品,應按其庫存金額及批準的農產品單耗計算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于當期繳納入庫;對確有困難的試點納稅人,報經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轉出。 七、根據《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對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半成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農產品,應按其庫存金額及批準的農產品單耗計算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于當期繳納入庫;對確有困難的試點納稅人,報經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審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轉出。附件3《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備案表》中“___
國家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___
稅務局”附件4《稅務事項通知書》刪除30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發布《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2年10月18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 第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或退出收入比例、預征率申報納稅方式的,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審批;納稅人申請或退出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的,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向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和河北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或退出收入比例、預征率申報納稅方式的,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審批;納稅人申請或退出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的,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向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和河北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六條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將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及時調整分配比例、預征率。 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將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及時調整分配比例、預征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附件3《統一核算總分支機構清冊》中“審批
國稅機關名稱”“審批
國稅機關代碼”“主管
國稅機關名稱”“主管
國稅機關代碼”的內容修改為“審批
稅務機關名稱”“審批
稅務機關代碼”“主管
稅務機關名稱”“主管
稅務機關代碼”3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服務單位名稱變更的公告2013年6月4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 自2013年6月1日起,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原服務單位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更名為“河北航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抵減增值稅等有關事項仍按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3號規定執行。 自2013年6月1日起,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原服務單位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更名為“河北航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3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1月3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四、試點納稅人對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原則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轉出,對進項稅額較大一次轉出有困難的,
可以報經縣(區)國稅局批準分次轉出,但轉出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14年12月31日,并報
市國稅局備案。 四、試點納稅人對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原則上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轉出,對進項稅額較大一次轉出有困難的,
可以分次轉出,但轉出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14年12月31日,并報
市稅務局備案。 五、其它事項按總局及
省國稅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五、其它事項按總局及
省稅務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3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網上申報納稅人紙質申報資料的公告2014年4月17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首段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
國稅發〔2007〕106號)的有關要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使用CA證書通過網上電子申報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以下簡稱CA用戶),可以自愿申請取消紙質申報資料。首段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
國稅發〔2007〕106號)的有關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決定,使用CA證書通過網上電子申報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以下簡稱CA用戶),可以自愿申請取消紙質申報資料。附件1《取消紙質申報資料納稅人承諾書》中“XXX
國家稅務局:”的內容 修改為“XXX
稅務局:”3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審批類減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年5月16日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發布,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修改并發布全文中“
地稅機關”“
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
稅務局”35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面粉加工 皮革鞣制(小皮)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4年7月1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五、其它事項按總局及
省國稅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五、其它事項按總局及
省稅務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附件2《公告解讀》刪除36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年12月31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2018年第7號修改并發布 第六條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商河北省財政廳公布的適用于全省的扣除標準。
(三)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第六條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商河北省財政廳公布的適用于全省的扣除標準。
(三)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37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腸衣加工等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1月28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 七、其它征管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七、其它征管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38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跨地區經營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2月10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一、(三)2.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將《清算表》逐級報送至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一、(三)2.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將《清算表》逐級報送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三、(一)實行預征率方式的納稅人,增加、減少、變更及注銷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報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機構應將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名單報
市級國稅機關備案,跨市經營的報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三、(一)實行預征率方式的納稅人,增加、減少、變更及注銷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報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機構應將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名單報
市稅務機關備案,跨市經營的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備案。 三、(二)總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上報總分支機構名單、上年度銷售收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稅款清算等情況,以及《清算表》、調整或維持原預征率的建議及說明。 三、(二)總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上報總分支機構名單、上年度銷售收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稅款清算等情況,以及《清算表》、調整或維持原預征率的建議及說明。 三、(三)跨市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專項評估及稅務檢查,由
省國稅局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稅收日常管理、檢查、評估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實施。檢查、評估中發現問題應補征增值稅的,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就地入庫。 三、(三)跨市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專項評估及稅務檢查,由
省稅務局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稅收日常管理、檢查、評估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實施。檢查、評估中發現問題應補征增值稅的,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就地入庫。39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2015年3月12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首段中
按照《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冀國稅發〔2015〕34號)安排,現將《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及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予以發布。 首段中
按照《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冀國稅發〔2015〕34號)安排,現將《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及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予以發布。 正文第二段
各級
國稅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流程圖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省直管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將本公告在單位內外網站、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公開。 正文第二段
各級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流程圖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稅務局、各縣稅務局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將本公告在單位內外網站、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公開。附件1《河北省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中第五列處罰主體“
國稅機關”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機關”40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6年2月22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首段
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8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關于
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有關要求,為規范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首段
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關于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有關要求,為規范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以下統稱“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各級
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關于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相關要求,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刪除 第十三條 在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時,縣(市、區)國、地稅機關須事先進行溝通、協商,合作推進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刪除 第十四條 應稅所得率由各縣(市、區)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
對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收入水平、利潤水平基本相同的納稅人,縣(市、區)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協商確定統一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應稅所得率由各縣(市、區)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按應稅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強化監控,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
營業稅收入比對;對按成本(費用)支出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加強發票、材料出庫單等費用憑證的管理和對成本、費用列支情況的抽查。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按應稅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強化監控,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比對;對按成本(費用)支出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加強發票、材料出庫單等費用憑證的管理和對成本、費用列支情況的抽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4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公告2016年3月30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首段中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實行納稅人辦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人員)身份確認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首段中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決定實行納稅人辦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人員)身份確認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五、辦稅人員可以到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任一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過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五、辦稅人員可以到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任一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過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九、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確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為辦稅人員身份確認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采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后辦稅人員需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刪除 十、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由于各地實體辦稅服務廳采集信息的設備條件限制,辦稅人員身份確認過渡期時間另行通知。刪除附件《辦稅授權委托書》中“
XX國家稅務局 、XX地方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XX稅務局:”42河北省地稅局 水利廳 住建廳關于發布《河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首段
為了規范和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水利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河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首段
為了規范和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河北省水利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河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水資源稅由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第十條 水資源稅由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水利核準、納稅申報、
地稅征收、聯合監管、信息共享”原則做好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水利核準、納稅申報、
稅務征收、聯合監管、信息共享”原則做好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中藥飲片加工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3月10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六、其它征管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六、其它征管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附件《全省統一的
中藥材飲片核定扣除標準》的標題“全省統一的中藥材飲片核定扣除標準”修改為“全省統一的
中藥飲片核定扣除標準”4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9月27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首段中
現將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印制的普通發票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首段中
現將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河北省稅務局”)印制的普通發票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除首段外全文“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的內容修改為“
河北省稅務局” 二、(二)中
納稅人可在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企業中,自行選擇印制企業,自行詢價。印制發票前納稅人應將自行選擇的發票印制企業、發票規格、印制數量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
備案。 二、(二)中
納稅人可在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開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企業中,自行選擇印制企業,自行詢價。印制發票前納稅人應將自行選擇的發票印制企業、發票規格、印制數量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三、(二)改版的普通發票
各級
國稅機關庫存以上票種,按規定程序銷毀。 三、(二)改版的普通發票
各級
稅務機關庫存以上票種,按規定程序銷毀。 四、(一)
發票聯使用隱形水印雙色防偽無碳紙。
用水在發票聯正面任意處輕涂,可顯現“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干后恢復原狀;在發票聯背面輕劃后顯示紫紅色痕跡。 四、(一)
發票聯使用雙色防偽無碳紙。
在發票聯背面輕劃后顯示紫紅色痕跡。 四、(二)
發票聯使用隱形水印紙。
用水在發票聯正面任意處輕涂,可顯現“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干后恢復原狀。 四、(二)
發票聯使用隱色防偽紙。 四、(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發票聯使用彩色纖維壓感紙。使用防偽燈具照射發票聯中間位置可顯現“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 四、(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發票聯使用彩色纖維壓感紙。 五、發票信息查詢
納稅人可登錄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站或“云辦稅廳”、撥打12366熱線進行發票信息查詢。 五、發票信息查詢
納稅人可登錄
河北省稅務局網站或河北省網上稅務局、撥打12366熱線進行發票信息查詢。附件《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票樣》的標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票樣”修改為“
河北省稅務局普通發票票樣”45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11月27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首段中
為創新納稅服務方式,持續推進稅務機關“放管服”改革,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首段中
為創新納稅服務方式,持續推進稅務機關“放管服”改革,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決定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46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發布《河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2月27日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全文“
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機關”的內容修改為“
稅務局”“
稅務機關”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附件5
地稅環保稅核定 年 號附件5
稅務環保稅核定 年 號47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8年2月28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首段中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
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
基準》),現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首段中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制定了《
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
基準》),現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五、各級國稅(地稅)機關稽查局在查處涉嫌偷稅違法案件時,應當向同級地稅(國稅)機關稽查局發送公函(無同級稽查局的,向有管轄權的稽查局發函),請其提供被查納稅人五年內因偷稅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檢查所屬期內管轄稅種的納稅情況。收到公函的稽查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復函,列明被查納稅人五年內因偷稅受到行政處罰的日期、簡要案情、偷稅數額、處罰金額以及檢查所屬期內管轄稅種的納稅情況等。刪除附件《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四)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 26.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裁量階次 2.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附件《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四)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 26.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裁量階次 2.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可以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