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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8-07-11 11:02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3-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和《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的公告》(以下簡稱《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的有關規定,現就部分行業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或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規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第三產業、醫院和工程施工企業等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

  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一)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1.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噸)

  公式中“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2.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獨立測量設備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

  污染當量數=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噸)

  (1)公式中“污水排放系數”按照《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確定;

  (2)公式中“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3.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污染當量數=特征指標×排污特征值系數

  公式中“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確定。

  (二)禽畜養殖業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計算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污染當量數=存欄數(頭或羽)/污染當量值(頭或羽)

  公式中“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三)醫院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1.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噸)

  公式中“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2.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當量數=床位數(床)/污染當量值(床)

  公式中“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三、應稅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

  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一)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納稅人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1.能夠獨立計量燃料消耗量的:

  污染當量數=燃料消耗量(噸,萬立方米)×排污系數(千克/噸,千克/萬立方米)/污染當量值(千克)

  (1)公式中“排污系數”按照《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附件2《獨立燃燒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確定;

  (2)公式中“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2.無法獨立計量燃料消耗量的:

  污染當量數=特征指標×排污特征值系數

  公式中“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確定。

  (二)工程施工企業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污染當量數=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施工揚塵產生系數-施工揚塵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千克)

  公式中“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施工揚塵產生系數和施工揚塵削減系數”按照《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附件3《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表》確定。

  四、應稅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

  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

  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納稅人,對其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無法準確計量其產生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

  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噸)×排污系數(噸/噸)

  公式中“排污系數”按照《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附件4《獨立燃燒鍋爐固體廢物排污系數表》確定。

  五、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申報環境保護稅時,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并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一欄中勾選“是”。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納稅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六、兼營多種業務的納稅人應按每一業務類型分別適用《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和《浙江省抽樣測算方法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對應的污染當量值、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核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放量)和應納稅額。不能分別適用的,按照主營業務確定業務類型。

  七、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化,不再適用《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應當于納稅申報前變更《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并自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應納稅額。

  八、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有異議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意見進行調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的,應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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