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5-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規定,現將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3%。
。ǘ⿲Ψ媳U闲宰》恳幎ǖ姆康禺a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確需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縣區局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從嚴確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地稅發〔2010〕1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河源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5月30日
《河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信息來源:河源市地方稅務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的調控作用,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河源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有關規定,明確河源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政策依據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規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第三條規定: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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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規定: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因此,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確定為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