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稅收業務銜接事項的公告
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2018-6-15
為了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有關稅收業務銜接事項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應由省稅務局受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統一由河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負責受理和發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文書,啟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
二、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原省國稅局、原省地稅局已受理未做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河北省稅務局繼續行使稅務行政許可核準或審批職權。原省國稅局、原省地稅局已做出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繼續有效。
三、河北省稅務局掛牌后,省稅務局監制發票啟用新的發票票種名稱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掛牌后,原顯示“河北國稅”及稅徽水印字樣的發票印制用紙,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用于印制掛牌后的河北省稅務局監制發票。掛牌后新印制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取消發票聯中間位置可用防偽燈具照射顯現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