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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的公告

2018-07-13 09:39     來源:中國會計網     

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深化大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5]157號)的要求,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單

  2.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處理意見告知單

  3.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延期審批單

浙江省杭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0月30日

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創新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方式,增強大企業個性化服務針對性和精準性,提供大企業稅收政策確定性服務,提升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深化大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5]157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大企業發生重大涉稅事項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收到大企業的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后,應及時分析研究,提出管理和服務的意見建議。

  針對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提出的處理意見及建議,不得與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第三條 大企業是指與稅務機關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的定點聯系企業。

  第四條 稅務機關是指杭州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及其上級國稅機關浙江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

  市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局大企業處)為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的主辦部門,其他綜合部門、業務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同配合。

  第五條 大企業發生以下情況可能涉及重大涉稅事項的,應填寫《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附件1),于事項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國稅局報告:

  (一)內部組織架構、經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三)重大并購或者重組;

  (四)重大資產處置或者重大財產損失;

  (五)執行的行業法規或者標準、會計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等外部環境發生變化;

  (六)其他可能產生重大涉稅事項的情況。

  大企業關于未來可預期的重大事項如何適用稅法,解決涉稅處理確定性等問題,按事先裁定申請辦理,不適用本制度。

  第六條 《報告單》應如實填寫報告主題和重大涉稅事項具體內容,并附列詳細資料。

  第七條 與省國稅局簽約的大企業,其《報告單》除向省國稅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國稅局提交。市局大企業處在收到《報告單》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省局轉呈。

  第八條 大企業在浙江省內其他地市的成員企業發生重大涉稅事項且該事項涉及大企業總部的,應將事項報告市國稅局。

  第九條 市局大企業處在收到大企業提交的《報告單》后,應及時審核報告事項,在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補正,并告知大企業。

  第十條 市局大企業處對大企業提交的重大涉稅事項應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提出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市局大企業處認為重大涉稅事項較為復雜或涉及多個稅種的,由市局大企業處根據《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建立定點聯系企業涉稅事項協調會議制度的通知》(杭國稅函[2011]73號)相關規定,發起召開涉稅事項協調會議,形成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市國稅局應自受理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大企業出具《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處理意見告知單》(附件2)。報告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意見建議的,市局大企業處填寫《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延期審批單》(附件3)報經市國稅局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經由省國稅局授權,市國稅局可以向與省國稅局簽約的大企業出具重大涉稅事項處理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工作檔案和資料庫。相關重大涉稅事項按流程處理完畢后,由市局大企業處抄送市國稅局涉稅疑難問題咨詢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法規部門)或省國稅局(大企業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大企業的重大涉稅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除有特別說明外,本制度所涉及的期限均為自然日。

  第十七條 本制度施行后,原《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定點聯系大企業聯絡員制度(試行)》中涉及重大事項報告的相應條款不再適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發布的背景和意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深化大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5〕157號)提出了創新、優化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方式,探索建立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的要求。《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是杭州市國家稅務局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精神,深入推進大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改革的一項創新舉措,也是杭州市國稅系統稅收現代化建設的一項具體內容。施行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稅務機關可以更好地對接大企業的服務需求,有的放矢地開展點對點服務,強化大企業管理,同時也為稅收現代化建設積累有益的經驗。

  二、公告發布的目的

  近年來,稅務機關通過與定點聯系大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雙方各層級間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促進了企業稅法遵從度的提高。根據《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的相關條款,本《公告》就重大涉稅事項報告事宜進行了制度化的安排,旨在為簽約的定點聯系大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的稅收建議,做好個性化服務。稅務機關鼓勵簽約的定點聯系大企業,就重大涉稅事項與稅務機關展開積極溝通,并非強制要求簽約的定點聯系大企業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重大涉稅事項,未向稅務機關報告重大涉稅事項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發布的《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共十八條,主要是對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的范圍、程序進行規定。

  第一條為制定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為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的含義和說明。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是稅務機關為了便于管理、為大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個性化服務而制定的。大企業應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事項,便于稅務機關提供服務。稅務機關的意見建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四條解釋了大企業、稅務機關等名詞,確定了稅務機關的主辦部門。

  第五、六條規定了重大涉稅事項的范圍,明確了例外情況,規定了《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單》的內容。

  第七、八條規定了省國稅局簽約的大企業和集團企業報告重大涉稅事項的方式。

  第九至十三條為稅務機關收到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之后提出意見建議的程序。市國稅局收到大企業報告后,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應在三十日內出具意見建議。情況復雜不能按時出具意見建議的,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對于省局簽約的大企業,市國稅局可以根據省局授權出具意見建議。

  第十四至十八條為附則,主要規定了建立檔案資料庫、保密、期限、生效情況等內容。

  《公告》有三個附件:其中附件1《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單》為企業申請時應填寫;附件2《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處理意見告知單》為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建議時填寫;附件3《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延期審批單》為稅務機關按規定延期審批時填寫,該事項為稅務機關內部事項,不涉及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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