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培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注會協[2018]37號 2018-5-30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規范行業培訓工作,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培訓服務,協會制定了《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培訓費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已經協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培訓費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培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率,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協會使用會費委托專業培訓機構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主任會計師、行業業務骨干、黨組織負責人等綜合性崗位培訓和協會自行舉辦的各類業務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培訓機構是指北京國家會計學院、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和全國知名高等院校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參訓人員是指行業的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及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和協會管理人員。
第五條 協會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訓計劃管理
第六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議制度。協會編制詳細的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等),經協會秘書長審核后報教育培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審議公布,原則上不做調整。確因業務發展需要臨時調整的應當經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協會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舉辦培訓班應支付的費用和協會自行舉辦培訓班發生的各項費用。
委托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費按其全國統一的收費項目和報價據實結算,具體項目和費用在委托協議中確定。協會根據會費結余情況,確定參訓人員是否承擔住宿費和伙食費。
協會自行舉辦培訓班費用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費用是指設備租賃費、醫藥費(指在培訓點醫務室發生的零星費用)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現場體驗式教學費用按教學機構的全國統一報價結算,實行單獨核算。
第九條 協會自行舉辦培訓班除師資費和異地體驗式教學費用外,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參訓人員承擔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一并納入綜合定額核算。
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中國會計網提示——被遮擋部分為“430”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協會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交通費,由參訓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承擔;住宿費和伙食費原則上由參訓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條 自行舉辦的培訓班,30天以內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辦班地點在省外的,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一條 自行舉辦的培訓班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
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人員:一般注冊會計師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取得ACCA等境外資格每學時最高不超過600元;省級注協行業資深會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600元,中注協行業資深會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700元;省級會計領軍人才或注冊會計師行業領軍人才每學時最高不超過700元,全國會計領軍人才或注冊會計師行業領軍人才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省級注協綜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家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100元;全國綜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事務所的地方分所負責人或中層管理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高級管理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100元,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200元;具有相關執業資格人員參照執行。
具有技術職稱或其他專業人員:中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400元;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協會工作人員為協會舉辦的培訓班授課,按《福建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執行;協會工作人員就本職工作所作的講話、小結等,不列入師資范圍;邀請協會工作人員授課應經協會秘書長審批。
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省外(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經協會秘書長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據實報銷,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十二條 協會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部分主任會計師或行業業務骨干參加其他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的培訓班,培訓費按舉辦方統一標準由協會承擔,往返交通費由參訓人員或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三條 除委托專業培訓機構外,協會可根據培訓工作需要,選擇福建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舉辦培訓。
第十四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8%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五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不得組織與培訓無關的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六條 協會自行舉辦培訓班邀請境內師資授課,應當發出公函邀請。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七條 協會開展培訓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八條 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報銷費用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委托協議、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
協會自行舉辦培訓班,報銷費用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培訓費預算單和結算單、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師資邀請函(審批文件)以及師資費、場地費、住宿費、伙食費、資料費、交通費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提供相關憑據;執行中經協會秘書長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協會秘書長審批材料。
除零星開支以外的講課費、培訓費用采用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協會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