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現將我省開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內容
經省國稅局批準,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試點企業的確定
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三)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收取任何費用。
符合上述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本著自愿原則,可以向山西省國家稅務局申請作為試點企業,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見附件1。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會員)代開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僅限于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所列條件的會員,并通過試點企業自己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試點企業必須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見附件2。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四)試點企業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對試點企業本身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此類業務,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以下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不再就同一筆業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報備內容見附件3。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增值稅開專用發票試點申請表
2.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
3.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報備內容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