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警示制度
蘇工商規[2018]1號 2018-04-20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完善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提高市場主體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分支、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
第三條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警示分為兩類,即提示類警示和限制類警示。
對有提示類警示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部門在辦理相關登記業務時根據警示的內容重點審查,不對市場主體登記申請實施限制。
對有限制類警示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部門在辦理相關登記業務時,根據警示的內容有針對性地對其申請登記事項進行限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提示類警示管理:
。ㄒ唬┩顿Y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未盡清算義務、已進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銷而所投資企業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自動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二)公司(企業)所投資的子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盡清算義務的;(自動上下,人工下,注冊部門負責)
(三)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變更后,所投資企業尚未辦理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變更的;(自動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ㄋ模┦袌鲋黧w名稱變更后,其分支機構未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或者變更后未及時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備案的;(自動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ㄎ澹┦袌鲋黧w的利益相關人反映申請登記相關事宜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登記時重點關注的;(人工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怯浿腥鄙俨牧铣兄Z后補的;(人工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ㄆ撸┢髽I提交的章程等登記材料中有需要特別關注事項的;(人工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ò耍┓止驹O立后尚未備案的;(自動上下)
。ň牛┬枰{入提示類警示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限制類警示管理:
(一)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被法院凍結期間,應限制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轉讓股權的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人工上下,自動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二)應紀檢、監察、司法以及相關部門的要求,限制市場主體辦理相關登記;(人工上下,自動下,相關部門負責)
。ㄈ┕蓶|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限制對已出質的股權為轉讓標的的股東變更登記、該股東轉讓股權的被出質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和出質股權所在企業的注銷登記;(自動上下,人工下,注冊部門負責)
。ㄋ模┰诘怯、案件辦理、監督檢查以及糾紛處理中涉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責令期限屆滿未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的,除該登記事項的變更、清算組成員備案外,限制辦理其他變更、備案業務;(自動上下,人工上下,注冊、辦案、監管、糾紛處理部門負責)
。ㄎ澹┥嫦舆`法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立案調查尚未處理結案的,限制辦理注銷登記;辦案部門認為需要進一步限制有關事項變更、備案的,應在警示中明確限制的事項;(限制注銷登記,自動上下;限制變更登記、備案的,人工上下,辦案部門負責)
(六)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者裁判解散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人工上下,自動下,注冊部門負責)
。ㄆ撸┍徽跋嚓P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人工上下,自動下,監管部門負責)
。ò耍┮堰M入清算程序或者辦理清算組備案手續,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限制辦理除股東以外的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下,人工下,注冊部門負責)
。ň牛┓种C構隸屬企業注銷、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登記機關撤銷、撤回設立登記的,限制該分支機構辦理除注銷登記以外登記(因企業合并、分立解散帶來的變更除外);(自動上下,人工下,注冊部門負責)
。ㄊ┍徽嚓P部門吊銷、撤銷專項許可或者前置許可期限屆滿,未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核減許可相關經營范圍除外)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人工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ㄊ唬I業期限屆滿的,限制辦理除營業期限以外的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ㄊ┩鈬ǖ貐^)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限制辦理除駐在期限以外的變更、備案;(自動上下,注冊部門負責)
(十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限制辦理變更登記;(自動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ㄊ模┩鈬ǖ貐^)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5年內,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人工上,自動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十五)企業名稱變更后,其分支機構未辦理名稱變更的,限制分支機構辦理除名稱變更外的變更登記;(自動上下,人工下,注冊部門負責)
。ㄊ┓种C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或所投資企業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限制辦理企業的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解散而注銷的除外);(自動上下,人工下,注冊部門負責)
。ㄊ撸⿲σ蛲ㄟ^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限制辦理除住所、遷移以外的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十八)對因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限制辦理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ㄊ牛⿲σ蛭窗匆幎ü居嘘P企業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限制辦理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二十)對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限制辦理變更登記以及清算組成員之外的備案;(自動上下,監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警示的實施與管理,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的責任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在對轄區內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時,發現市場主體已停止經營,并提交了解散事由出現的文件,且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未實施警示管理的,可以實施相應的警示管理。對檢查中需要限期改正的市場主體,應將檢查結果錄入市場主體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警示。
第七條 警示條款分為人工上下和自動上下。提示類警示人工上下的,可由責任部門經辦人直接實施;限制類警示人工上下的,應當報經部門負責人或其委托的經辦人審批;部門負責人認為需要局長或者分管副局長審批的,應呈報審批。
人工警示的實施或者解除,經辦人員應及時辦理,對警示條款要適用準確,警示原因、解除原因要填寫(錄入)具體完整,并保留相關證據。
自動上下的警示,由系統根據相關業務自動生成。
第八條 警示管理由系統自動建立電子臺帳。警示管理的編號規則為:A工商/市監B字C第D號,其中A指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簡稱,B指業務部門簡稱,C指年份,D指當年度警示順序號。
人工實施警示管理的,經辦的業務部門應建立警示書式審批材料和證據的管理制度。相關材料和證據應及時與被實施警示管理的市場主體檔案合并歸檔。警示檔案的查詢按照相關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以人工方式實施和解除警示審批手續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實施或者解除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警示,不得擅自向除被警示市場主體以外的市場主體發布上述有關信息。對因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警示信息不作為對外出具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依據。
第十條 對應當解除警示而不及時解除,給當事人帶來不便的,上級機關應當通報批評。使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重大侵害或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行政過錯責任,并在一定時間內關閉有關人員實施警示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