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財稅[2018]851號 2018-4-24
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申請
(一)申請受理
1.經本市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向市級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經本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向所在區級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2.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的申請資料一律交至本組織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資料完備性進行審核。
(二)申請時間
非營利組織應嚴格按照13號文件規定的條件,認真進行自我評價,凡認為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應及時提出認定申請。財政稅務部門經會審后,按季度發布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單位的名單。
(三)應報送的資料及相關要求
非營利組織提出免稅資格申請時,應按照13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報送資料,并保證報送資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具體要求如下:
1.申請報告
填寫《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附件1)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非營利組織所提交的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應與經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的相一致。
3.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宗教院校登記證。
4.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應包括非營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營利性收入的來源;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活動的項目名稱、活動時間和地點、支出金額(含貨幣性和非貨幣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處置)項目以及支出金額(含貨幣性和非貨幣性)等。
5.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
應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8.非營利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聲明(附件2)
9.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資料均應加蓋本組織公章,裝訂成冊,并對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性作書面聲明。
(四)新辦非營利組織應報送的材料和相關要求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三)款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三)款第4項、第5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三)款第6、7項規定的材料。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
(一)市級認定
經本市市級(含市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的,由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認定。
(二)區級認定
經本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的,由所在區財政、稅務部門共同認定。
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復核
對于已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關部門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13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復核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洷臼惺屑壵J定機構認定免稅資格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市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提請復核。經復核予以撤銷免稅資格的,由市財政、稅務部門聯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并于正式文件印發后及時在各自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布。經復核繼續享受免稅資格的,市級財政、稅務部門分別簽署意見并注明原因后,反饋給提出復核申請的有關部門。
。ǘ┙洷臼袇^級認定機構認定免稅資格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區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提請復核。經復核予以撤銷免稅資格的,由區財政、稅務部門聯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并于正式文件印發后及時在各自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布。公布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的正式文件應抄報上級財政、稅務部門。經復核繼續享受免稅資格的,區級財政、稅務部門分別簽署意見并注明原因后,反饋給提出復核申請的有關部門。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復審
免稅資格有效期滿的非營利組織應于期滿后六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滿復審申請》(附件3),并在免稅資格有效期滿的次年,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后及時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復審。復審期間,可暫享受免稅收入所得稅優惠,若非營利組織未通過免稅資格復審,應按照規定補繳相應的稅款。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取消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書面報告報至認定機構稅務機關,再由認定機構稅務機關將書面報告轉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稅務部門應及時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并于正式文件印發后及時在各自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4〕54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2.非營利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聲明
3.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滿復審申請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