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4-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號)要求,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現就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土地閑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產、停業(依法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除外)連續超過六個月,土地閑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設規劃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的;
(六)為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扶持企業的;
(七)受市場因素影響發生嚴重虧損的;
(八)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對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不予減免稅。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及《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資料;
(三)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四)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或者其他受災損失證明;
(五)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書;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有關改制清算證明資料;
(六)全面停產、停業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全面、連續停產或者停業導致土地閑置不用超過六個月的相關證明資料;
(七)因政府建設規劃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納稅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證明資料;
(八)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的納稅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九)為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扶持企業的,應當提供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由縣稅務機關負責核準。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27日
關于《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發布的背景
2014年,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發布《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對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申請條件、提交資料、審批流程等進行了明確。當前,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我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的持續推進與落實,《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已明顯不適應實際情況需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對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進行了進一步調整、細化和優化。
二、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根據上述規定和授權,《公告》第一條明確了八項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1.《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中直接明確的困難減免稅情形。
2.《公告》第一條第二項在延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公告“第二條第4項”的基礎上,增加“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土地閑置不用的”情形,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因進行改制清算土地閑置期間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問題。
其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的;“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是指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確定進行改制清算的。
3.《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是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公告“第二條第3項”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全面停產、停業(依法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除外)連續超過六個月,土地閑置不用的”是指,納稅人開業并進行生產經營之后全面、連續停產或停業的,且停產、停業導致土地閑置不用的時間連續超過六個月。
4.《公告》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因政府建設規劃的需要,致使企業土地不能使用的情形,是指因政府規劃原因造成企業無法使用
土地,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直接影響,納稅有困難的情況。
5.《公告》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是對稅務總局規定的“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的具體細化。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行業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因此,明確除“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的特殊情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對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不予減免稅。“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從事的主營業務為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的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等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的資料進行了明確。具體包括:減免稅申請報告及《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資料、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等。除此以外,根據申請困難減免稅條件不同,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或其他受災損失證明。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書;依法進入改制清算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確定進行改制清算的相關證明資料。
3.因政府建設規劃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納稅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等相關資料,以證明納稅人因政府建設規劃導致無法使用土地的情況。
4.承擔政府任務的納稅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以證明納稅人因承擔政府任務造成納稅有困難的情況。
5.為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應當提供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五、核準權限
按照“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公告》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由市稅務機關下放至縣稅務機關,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