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8]6號 2018-3-16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300元調整為242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
(三)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四)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元調整為21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