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4-19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和省政府全面推進“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結合我省實際,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下放至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減免稅管理規定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吉林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第十二條第(一)項中關于“不屬于本級權限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至市(州)局”、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時廢止。《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中“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到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稅務機關審批;減免稅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19日
關于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兩稅”)減免稅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全面推進“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以下簡稱“總局1號公告”)《吉林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辦法》(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以下簡稱“省局4號公告”)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以下簡稱“省局1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規范性文件中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下放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現對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全面推進“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管理方式;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強化審批主體責任,規范審批程序,提高政策執行效能,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進行下放,明確責任主體,縮短辦理時限,減輕納稅人負擔,為吉林經濟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下放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三、提高了管理效率
“省局4號公告”規定市(州)、縣(市、區)兩級核準時限是50個工作日,下放到縣(市、區)后為20個工作日,其中:辦結18個工作日,受理和送達各1個工作日,比下放前縮短了30個工作日。
四、明確了執行時間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7年第41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新辦法將執行時間確定為2018年5月20日,不影響納稅人在5月末前進行“兩稅”減免資料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