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3-29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共同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8年3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轄區內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和部分第三產業以及其他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部分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以下方法核定計算:
(一)畜禽養殖業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特征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
特征指標數量以月均存欄數量計算。月均存欄數量為月初、月末存欄數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以下順序和方法核定計算: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但能提供實際月用水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實際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
3.既不能確定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確定用水量的
(1)醫院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三)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量×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四條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污染當量值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附件1)執行;所稱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執行;所稱污水排放系數為0.85,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對于污水排放系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所稱用水量依據水費繳費數據或者按照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量設施確定。
第六條 施工揚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揚塵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揚塵排放量=(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月建筑面積或月施工面積
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詳見附件3。
施工揚塵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第七條 我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2018年每污染當量1.2元;2019年每污染當量1.8元;2020年起,每污染當量2.4元。
我區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2018年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每污染當量2.1元;2020年起,每污染當量2.8元。
其他應稅污染物適用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八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征收方式備案,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如實反映排污情況,并對備案事項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提供的核定征收方式備案資料后,依據本辦法核定應稅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十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核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納稅人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并依據核實情況進行處理。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十一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最終確定的核定結果進行公布,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措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確定,納稅人自征收方式變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施工揚塵納稅人外,核定征收的執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如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并報送有關納稅資料。
第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與同級地方稅務部門工作配合機制,協助地方稅務部門完成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畜禽養殖業規模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畜禽規模養殖廠(小區)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12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2.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3.建筑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
附件1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類 型污染當量值備 注禽畜附件2
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行業類型特征指標(單位)排污特征值系數餐飲業營業面積附件3
建筑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
工地類型揚塵產生量系數(千克/平方米·月)建筑施工1.01市政(拆遷)施工1.64工地類型揚塵類型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