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財政局 嘉興市國家稅務局 嘉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嘉財預[2016]401號 2016-9-7
各區財政局,市國稅局各區局(稅務分局),市地稅局各稅務分局:
為做好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請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和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4]4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財稅政[2014]13號)(詳見附件)。根據我市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定條件
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的前提是必須同時滿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
二、認定程序
(一)財稅[2014]13號、浙財稅政[2014]4號及浙財稅政[2014]13號文件由市國稅局、地稅局分別在各自外網予以公告,通知符合條件的相關非營利組織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省級或市、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條件的,向其所在地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申請表格見附件4),并提供相關資料(一式三份),并請報送單位提供“本單位所報送的材料真實、合法”的聲明。
(三)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對市本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非營利組織提交的免稅資格申請統一由所在地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經區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聯合初審后,申請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統一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聯合審核確認。
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向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的,由其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審核確認。
(四)按照管理權限,財政、國稅、地稅三部門定期公布享有免稅資格的本級非營利組織名單。
三、時間要求
需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上報申請材料截止期限為每年的9月底前。
四、其他要求按財稅[2014]13號、浙財稅政[2014]4號及浙財稅政[2014]13號文件要求執行。
附件:
1.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2.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4〕4號)
3.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財稅政〔2014〕13號)
4.嘉興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表
嘉興市財政局
浙江省嘉興市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嘉興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