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2018年第4號公告 2018-4-3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環保局,寧東環保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未分設地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聯合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8年4月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進行核定并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實際監測或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計算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核定辦法,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中《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附件1)和環保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7《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方法。
第五條 禽畜養殖業、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核定計算。
第六條 核定征收的環境保護稅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禽畜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禽畜養殖數量的頭、羽數÷污染當量值
(二)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1.能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水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水污染物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
(1)醫院的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3)其他行業的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三)第三產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
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七條 環境保護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請
1.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納稅人以及因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政策調整或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稅稅額的納稅人,應當在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采集或者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并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
2.因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政策調整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調整核定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重新辦理核定征收手續。
(二)核實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根據納稅人申報材料,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納稅人的情況,據以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等。
(三)核定公示。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納稅人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需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復核結果調整,再次進行公示。
(四)核定送達。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八條核定征收的執行期限為一年。核定期滿后,應根據納稅人經營變化情況重新核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九條 納稅人應自主管稅務機關確認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次月1日起,按月計算稅額,按季申報納稅。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申報適用《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表》。
納稅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留置備查。
第十條 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并申請變更征收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資料后應提請環保主管部門進行核實,根據核實信息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自變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制訂、公布抽樣測算方法。
(二)對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排污情況進行監管。
(三)定期將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行政處罰情況等相關信息傳遞給同級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的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不再適用核定征收條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提請對納稅人的變更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傳遞給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符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入稅收管理;
(二)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納稅人涉稅信息;
(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抽查工作,對納稅人經營情況、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等基礎數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納稅人、各級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
1.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2.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表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
類型污染當量值備注禽畜養殖業1.牛0.1頭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畜禽養殖場征收。2.豬1頭3.雞、鴨等家禽30羽4.小型企業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0.5噸污水 6.醫院消毒0.14床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照本表計算污染當量數。2.8噸污水不消毒0.07床1.4噸污水
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表
相關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推進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區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廣泛征求意見,自治區地稅局與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環
保廳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意義
自治區地稅局與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環保廳聯合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意義主要是對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過程中,對無法通過監測、排污系數以及物料衡算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根據排污特征值系數核定環保稅應納稅額的簡便方法。《辦法》適用環保稅納稅人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水污染物排放,《辦法》在實際操作中計算方法易于掌握,申報方式簡便易行,可以大大提高環保稅核定征收納稅人的申報效率,便于稅務部門對適用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日常管理。
三、制定依據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字第369號)、《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
四、理解難點
《辦法》所有條款均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字第369號)、《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文件中涉及的稅收要素、計稅方法、用水量核定、污水排放量核定、部門協作、信息采集以及施行日期等事項進行明確,設計的條款內容均沒有超過政策規定的范疇,不存在理解難點。
五、重點內容解讀
(一)《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核定征收,是指對無法通過監測或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需采用核定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一種征收方式。”
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僅適用于《環境保護稅法》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
(二)《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中《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一)規定的納稅人”。
此項規定明確了適用于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范圍。其中,畜禽養殖業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畜禽養殖場征收;醫院僅對病床數量大于20張的征收。
(三)《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核定結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此項規定中的公示方法一般為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的電子屏、門戶網站等。
(四)《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并留置備查。”
此項規定中納稅人核定征收相關資料保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五)《辦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款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根據變更后的征收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此項規定中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變更申請的時間為納稅人更新設備、技術改造并經調試可正常使用后,必須于下一個申報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變更申請。
(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
此項規定依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