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3-29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試點范圍的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二、試點企業為注冊為本平臺會員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會員)代開專用發票,需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批準,上報申請應提供下列資料審核:
(一)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無車承運試點資質及有效期證明材料。
(二)試點企業系統功能操作手冊,操作手冊須標明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功能介紹,能顯示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等能力。
三、經省國稅局批準,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會員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四、會員既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以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但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承攬本平臺以外的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會員為試點企業提供的運輸業務,也不得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見附件),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加蓋試點企業發票專用章。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應按月代會員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全額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對應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試點企業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于每月申報征收期內,將上月代開專票情況逐份造冊報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報備內容應包括代開會員名稱及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代開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專票稅額及其對應的完稅憑證號碼。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