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財會[2018]11號 2018-4-4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在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中加強“三基建設”的意見》精神,根據省委主題教育“三基建設”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省“三基建設”2018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清單>的通知》(晉學明電〔2018〕1號)的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實施辦法
山西省財政廳
2018年4月4日
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在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中加強“三基建設”的意見》精神,加強全省財會崗位干部基本能力建設,激勵、督促財會崗位干部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科學、客觀評價財會崗位干部,根據《山西省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標準(試行)》,制定本辦法。
一、測評對象
(一)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所屬單位具體從事財會工作的干部。
(二)參加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的干部年齡為50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日期以文件印發之日為準),超出該年齡的干部原則上不參加測評,只進行培訓。
二、測評內容
測評以《山西省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標準(試行)》(晉財會〔2017〕23號)和《山西省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評價標準(試行)》(晉財會〔2017〕26號)設定的專業基本能力為主要內容,實行測試和評價相結合的測評方法。
三、測評主體
(一)省財政廳負責對全省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工作的協調、指導,主要是確定考試模式,建立試題庫,提供訓練大綱、有關參考資料和模擬測試試題。
(二)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會崗位干部和全省財政系統干部的專業基本能力測評由省財政廳統一安排,各單位按要求具體組織實施。
(三)各市、縣(市、區)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分級參照省直單位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辦法開展,由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四、測評方法
測評分為測試和評價。測試采取無紙化閉卷測試的方式,評價采取單位進行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的方式。
(一)無紙化測試試卷由省財政廳負責命題,同時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http://www.sxscz.gov.cn/)“三基建設”專題內設立財會崗位專業基本能力“三基測評”專欄,包括財會崗位評價標準、訓練大綱、輔導課件、模擬試題等,并利用信息系統建立考試平臺和考試題庫,進行測試,省直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組織財會崗位干部參加測試,無紙化測試成績滿分為100分。
(二)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由財會崗位干部所在單位成立的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小組進行評價。評價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評價小組依據《山西省財會崗位干部專業能力評價標準(試行)》(晉財會〔2017〕26號)所列量化內容對財會崗位干部進行打分評價,評價成績滿分為100分。
五、測評成績
(一)測評成績滿分為100分,由兩部分構成,其中無紙化測試成績占70%、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占30%。
(二)測評成績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依據無紙化測試成績、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得分的各自權重由財政部門進行測評成績匯總,確定等次。評價結果總分85分以上(含85分)為優秀;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不合格。
六、測評程序
(一)成立測評領導組。各市、縣(區、市財政局)及省直各部門要成立由有關領導、人事、紀檢、相關處室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測評領導組,組織實施本地區(部門)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測評工作。
(二)測評方案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和測評工作要求,制定測評工作方案,報同級黨委“三基建設”辦公室和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測評工作。
(三)組織測試。及時組織符合測試條件的財會崗位干部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無紙化測試。
(四)實施評價。財會崗位干部所在單位認真做好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工作,實行量化評價。
(五)匯總測評結果。財會崗位干部所在單位負責對參評干部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所得分數按照百分制成績上報省直主管部門,省直各部門匯總本部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結果后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直各部門上報的財會崗位干部專業基本能力崗位評價所得分數和無紙化測試成績按照權重匯總,確定等次,并將測評結果反饋到省直各部門。
(六)測評總結報告。各市、縣(區、市)財政局依據職責對測評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按管理權限報同級黨委“三基建設”辦公室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七、測評結果的使用
(一)測評結果合格以上者,作為全省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財會崗位干部上崗和任職的重要依據。
(二)堅持基本能力測評激勵與約束并重,測評合格的準予上崗;測評優秀的在評先評優中優先考慮;測評不合格給予一次補考機會,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進行離崗集中培訓,培訓后再次測評仍不合格的,所在單位應調整工作崗位。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業基本能力測評的全省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財會崗位干部,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專業基本能力測評不合格。
八、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