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3-2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結合青島市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評價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明確納稅信用評價時限
(一)新設立企業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辦理涉稅事宜的,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在2018年4月30日前對其納稅信用進行聯合評價;從2018年4月1日起,對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的新設立企業,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對其納稅信用及時進行聯合評價。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和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在每一評價年度結束后,按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二、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
將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其中,M級納稅信用適用于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關于A、B、C、D級納稅信用評價方法繼續參照《信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開展對M級企業的納稅信用激勵
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M級的企業,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將聯合實行以下激勵措施:
(一)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二)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三)稅務機關推出的其他守信激勵服務舉措。
四、企業(包括新設立企業)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列失信行為的,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將及時對其納稅信用級別進行調整,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五、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