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2-8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現將湖南省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省內建筑企業跨市、縣(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應直接向外出經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報告《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相關事項,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電子化管理;項目施工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它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二、省內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部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的,其項目部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國家稅務局;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的,其項目部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地方稅務局。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