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劃轉地稅部門征收的通知
桂政發[2018]12號 2018-2-1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發揮稅務部門稅費統征優勢,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將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劃轉地稅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劃轉征收的依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國有資產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并納入政府預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征繳主要由財政部門牽頭,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征繳范圍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明確地稅部門對收費基金等的征管職責。發揮稅務部門稅費統征效率高等優勢,按照便利征管、節約行政資源的原則,將依法保留、適宜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改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推進非稅收入法治化建設,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辦發[2016]33號)規定:“在政府主導下,將依法保留、適宜由地稅部門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按照便利征管、節約行政資源的原則,改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
二、劃轉征收的方式
(一)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劃轉地稅部門征收。
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劃轉地稅部門征收后,其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標準、預決算編制及管理等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08號)有關規定執行。劃轉征收后的具體征收業務流程由自治區地稅局商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按照便利征管原則及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等要求研究制定。
(二)各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劃轉事項。
1.南寧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貴港市、玉林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征收管理比照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征收管理執行。
2.柳州市、桂林市、欽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暫維持原渠道征收。
三、劃轉征收的要求
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征收職能劃轉地稅部門,是構建地方稅費體系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加強配合,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征收職能劃轉地稅部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征收職能劃轉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明確分工,強化責任。
財政、地稅、國資等相關部門要緊密協作、充分協商、相互支持,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征收職能劃轉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宣傳,確保穩定。
各級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地稅部門征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重要意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識,促進征繳單位主動支持地稅部門工作。
(四)積極配合,規范繳庫。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劃轉地稅部門征收后,各國有資本預算單位及所屬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地稅部門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核算準確,按時繳庫。
本通知具體由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國資委負責解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