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自治區與市縣分享比例的通知
桂政發[2018]9號 2018-1-29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2017年12月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環保稅法》和《決定》均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精神,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為進一步理順自治區與市縣財政關系,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稅為自治區與市縣共享稅收,自治區分享30%,市縣分享70%,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各級各部門要做好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區生態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我區生態文明建設。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