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慶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制定了《重慶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并于4月2日(星期一)17:30點前以傳真形式反饋我局。
聯系人:羅璟;電話:023-67572833;傳真:023-67572833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27日
重慶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法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的自動監測數據、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排污系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應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部分行業污染物特征值系數及排污量計算辦法的通知》(渝環[2018]55號)(附件1)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
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中“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計算應納稅額的,不采用本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條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建筑施工揚塵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其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計算公式如下:
排污量=(揚塵產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揚塵產生系數和揚塵削減系數詳見附件1)
應納稅額=排污量÷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二)第三產業納稅人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1)核定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數量×具體適用稅額
其中,無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餐飲業,根據其營業面積所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進行計算。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具體適用稅額
第四條 特征指標是指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確定的計算該行業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噪聲分貝數的基本單元。
排污特征值系數是指根據抽樣測算方法得出的分行業不同特征指標的數值。
第五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納稅人應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附件2)進行申報。
第六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納稅人申報數據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一條、《稅收征管法》三十五條及實施細則四十七條的規定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七條 納稅人達到《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條件的,自行變更申報方式,通過《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類)》申報納稅。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部分行業污染物特征值系數及排污量計算辦法的通知.
附件2: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
關于《重慶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從2018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開始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了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計算方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要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辦法》(以下簡稱《核定辦法》),以規范我市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制定主要依據1.《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和第二十一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核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之規定。
2.《核定辦法》附件1直接引用重慶市環境保護局公布《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部分行業污染物特征值系數及排污量計算辦法的通知》(渝環[2018]55號),并作為主要計算依據。(二)制定主要內容
《核定辦法》第二條對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對象范圍進一步明確。第三條對建筑施工揚塵和第三產業納稅人應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進一步明確。三、其他規定
本《核定辦法》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