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12-31
《廈門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審核備案,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海關總署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海關監管規定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定,為做好我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相關稅務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離境退稅流程
(一)退稅物品購買。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的,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銷售發票,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三)代理機構退稅。離境退稅由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境外旅客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
二、關于退稅商店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并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頒發統一的退稅商店標識。退稅商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便于境外旅客識別。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退稅商店在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后,按照相關規定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交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沒有注明入境時間的,可以采取查驗入境當日機票(或登機牌)、船票等方式確認境外旅客入境時間。
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國稅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
三、關于離境退稅口岸
按照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的原則,廈門市人民政府首批選擇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五通碼頭作為離境退稅口岸。
四、關于退稅代理機構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商務局等部門,根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定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為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廈門五通碼頭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服務期限兩年。
退稅代理機構在離境退稅口岸隔離區內設置退稅業務窗口,并在顯著位置懸掛退稅代理機構標識。
在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退稅代理機構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的2%收取手續費。
五、關于退稅結算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為本市離境退稅結算的主管國稅機關。
六、關于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廈門市首批退稅商店名單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