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非稅[2016]1489號 2016-10-10
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等文件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并經省政府批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聯合會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地稅部門負責保障金的具體征收工作,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殘聯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前期審核,并配合地稅部門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同時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合理使用保障金,切實發揮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六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繳納保障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已離休、退休、退職、下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九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在職職工總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均為上年實際月份的平均數。
用人單位存續不到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個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第十條 保障金由各市縣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 保障金暫按年繳納,每年征收期為7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見附表)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保障金;實行網上申報繳稅(費)的單位,也可在網上申報后直接繳納;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費)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用人單位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平均人數證明、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到本單位地稅登記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再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檢自繳方式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保障金。
對非法人獨立核算和一套人馬、多個牌子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合并申報。
第十二條 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當地地稅部門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如實向主管地稅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審核認定的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數據提供給主管地稅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定的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人數,作為向地稅部門申報的依據。
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采取網上受理申報審核方式認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對受理時發現資料不全的,除無留通訊方式外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三條 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聯合地稅等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
第十四條 市縣地稅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五條 各市縣地稅部門要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市縣地稅部門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稅收票證。
第十六條 各市縣將征收的保障金按照省本級與市縣6:4的分配比例分別繳入省級和市縣國庫。
第三章 減免更正退付
第十七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具體減免程序按照省殘疾人聯合會、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瓊殘字〔2015〕33號)執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應于每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