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辦理規范》的通知
閩國稅函[2018]83號 2018-3-1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精神,便利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根據《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等規定,省局制定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業務辦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1日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辦理規范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申請備案或代開專用發票的,按照規定進行辦理。
(一)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二、接收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從事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備案時提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從事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備案時提供)。
(三)《貨物運輸業代開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附件)。
(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已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的可不提供復印件)。
三、基本規范
(一)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二)代開單位辦稅服務廳接收備案資料,案頭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通過征管系統核對納稅人是否已經備案。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納稅人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四)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專用發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重新代開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五)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一并計入該納稅人月(季、年)度銷售額,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的標準和依據。
(七)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定期將納稅人異地代開發票、稅款繳納等數據信息清分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數據比對分析,對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金額明顯超出其實際運輸能力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停其在非稅務登記地代開專用發票并及時約談納稅人。經約談排除疑點的,納稅人可繼續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其他未盡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按為轄區內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的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貨物運輸業代開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