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的公告
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7-12-29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秩序,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公平正義,現就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體系,對其支付給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各項應稅所得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履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義務。
二、對于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主管地稅機關按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下同)的1%,根據持股比例核定其自然人股東或者個人投資者當年應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如存在個人掛靠經營的,根據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主管地稅機關對掛靠經營項目收入,除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外,按項目應稅收入的1%核定征收掛靠經營個人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如其支付給項目負責人的所得為工資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項目施工所得,則應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其支付給項目負責人的所得為工資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項目施工所得,則應合并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根據國稅發〔1996〕127號文件,主管地稅機關按項目應稅收入的1%,核定項目負責人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六、登記注冊地在衡陽地區以外的建筑安裝企業,在衡陽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項目部的,其個人所得稅管理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對于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其派駐我市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工員在我市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52號執行,由企業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對項目負責人取得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據實征收。
(二)對于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以及項目部無法提供總機構直接管理證明的,分支機構或項目部作為本地獨立納稅人對待,分別按本公告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實施,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衡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9日
衡陽市地方稅務局解讀《湖南省衡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的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此前我局在2015年出臺了2號公告,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進行了規范。現文件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被廢止,為保證稅收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堵塞征管漏洞,維護稅收公平,我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公告第一條明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會計核算,依法據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履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義務。
(二)保持原來核定征收率基本不變
本公告第二條和第五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按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下同)的1%核定其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基本上沿襲了原2號公告的精神和內容,核定征收率保持不變,實現政策的有效平移。
(三)限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稅扣繳的適用范圍
在原2號公告的基礎上,本公告第二條進一步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和個人投資者。
(四)增加房地產開發行業掛靠經營行為的管理規定
針對實際征管中存在的房地產開發掛靠經營的現象,公告第三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存在個人掛靠經營行為的,除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主管地稅機關按項目應稅收入的1%核定征收掛靠經營個人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五)理清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的稅目適用
公告第四條指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如其支付給項目負責人的所得為工資薪金以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項目施工所得,則應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其支付給項目負責人的所得為工資薪金和按非固定比例支付的項目施工所得,則應合并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規范外來建筑安裝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公告第六條規定,登記注冊地在衡陽地區以外的建筑安裝企業,在衡陽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項目部的,區分兩種情形執行,一是對于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其在我市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工員在我市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52號執行,對項目負責人取得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依據有關規定據實征收;二是對于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以及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或項目部無法提供總機構直接管理證明的,分支機構或項目部作為本地獨立納稅人對待,根據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分別按公告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一方面,考慮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一年一定,自1月1日起執行,既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同時也保證了納稅年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與原來的2號公告也剛好實現時間上的順利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