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沈陽市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沈地稅發[2017]129號 2017-11-23
各直屬局,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事業單位:
由于《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16]126號)已廢止,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17]103號),市局修訂了《沈陽市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沈陽市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沈地稅發[2017]71號)同時廢止。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3日
沈陽市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遼政發[2015]70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17]103號),結合沈陽市地方稅務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局、各直屬局,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工作。
第三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隊伍以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部門的人員為主體,并吸收公職律師、外聘法學專家和外聘社會律師組成。
第四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
公職律師,為本系統的法律顧問,以公職律師身份提供法律服務。
經沈陽市地方稅務機關聘任的法學專家、社會律師,為法律顧問。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與外聘的法學專家、社會律師簽訂合同。
第五條 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法學專家,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律師,應當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近5年內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受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與工作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參與重要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合規性審查以及復雜疑難稅務案件審理等工作;
(四)接受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參與處理聽證、復議、訴訟、賠償、仲裁、調解等法律事務;
(五)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七)辦理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應邀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稅務機關內部法律顧問參加培訓交流等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五)外聘法律顧問可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六)外聘法律顧問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的身份招攬業務、從事商業活動以及其他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受聘的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六)不得以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交辦的事務;
(七)不得有其他損害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合法權益和法律顧問聲譽的行為;
(八)外聘法律顧問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為全系統法律顧問辦公室,負責全系統法律顧問的組織協調和日常業務管理,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協助人事、教育等部門對法律顧問進行聘任、培訓、考核、獎懲等。
第十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認為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工作,對于涉稅事項,應當由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通知法律顧問;對于非涉稅事項,由相關主管部門與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協商后通知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通過出具法律意見書,應邀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受托參與咨詢、代辦案件、商務談判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對承辦涉稅事項出具的書面意見,經決策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整理后,以法律顧問意見書的形式報決策機關參考,同時附送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意見;法律顧問對承辦非涉稅事項出具的書面意見,經決策機關主管部門會同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整理后,以法律顧問意見書的形式報決策機關參考,同時附送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實行法律顧問資源共享。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統籌使用全市地方稅務系統公職律師,發揮法律顧問作用,統一外聘法律顧問,為本市地方稅務系統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第十二條 外聘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顧問辦公室報沈陽市地方稅務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職業紀律被判處刑罰、處分、處罰或剝奪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不按期提供書面法律意見,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四)泄漏黨和國家秘密的,或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而知悉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的;
(五)從事與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聘任機關利益的;
(六)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七)存在聘任機關認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法律顧問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外聘法律顧問的,除予以解聘外,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的質量、效率以及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考評和監督。
第十五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
(二)起草、論證法律文件,邀請法律顧問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參加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本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法律顧問經費列入本機關預算,對外聘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購買等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條 沈陽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培養、合理安排使用本系統現有法律顧問,充分發揮內部法律顧問的積極作用,形成內部法律顧問與外聘法律顧問優勢互補,共同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良好格局。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