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大連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2號 2018-3-9
為貫徹中央深化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精神,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大連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現將《大連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予以發布,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應稅所得稅率
附件2: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關于發布《大連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9日
大連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聯合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
第三條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圍
第五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下列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法。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確定核定征收的方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九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十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十一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十二條 依法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第十三條 應稅所得率按《應稅所得率表》(附件1)規定的范圍標準確定。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綜合考慮行業盈利水平、企業經營規模等多種因素,按照《應稅所得率表》(附件1)規定的幅度確定基本一致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雙方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基本一致。
第十五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四章 核定征收鑒定程序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確定核定征收方式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見附件2),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一式三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類逐戶審查核實,并報縣級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復核、認定工作。
(四)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重新鑒定本年度的征收方式,并下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告知其當年的征收方式。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重新鑒定包括征收方式鑒定、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的調整等內容。
重新鑒定工作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遲,但最遲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統一分類逐戶公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情況。公示地點在辦稅服務廳、稅務所、本局對外門戶網站,公示時間至少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行業類別、核定期限起與止、核定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九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五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大連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的公告》(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