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工商規[2016]1號 2016-12-19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社會團體:
為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簡化登記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創新服務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號)、江蘇省工商局《關于推進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蘇工商企指[2016]10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請予貫徹執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南京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簡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縮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號)、江蘇省工商局《關于推進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蘇工商企指[2016]10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規定要求的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可以申請簡易注銷程序。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登記機關,對未開業企業或者無債權債務企業實施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本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有限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注銷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未開業企業,是指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是指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解散進入清算期間沒有債權債務,并且截至注銷登記申請時已自行組織清算完結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成立已超過三年;
(二)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人民幣元以上;
(三)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行業的27類企業;
(四)企業分支機構未注銷完結、對外投資未清理完結的;
(五)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六)企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存在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糾紛、動產抵押信息,或者企業登記機關接到其他不宜辦理注銷登記的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投訴、舉報、信訪等信息并已錄入企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形成警示的;
(七)企業有被行政機關調查處理未終結、涉訴(涉仲裁)未了解結、已依法由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組織清算情形的;
(八)企業登記機關認為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
第六條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登記材料: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清算人)簽署的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企業權力機構依法作出解散、清算及注銷的決議或者決定;
(四)由全體股東(投資人或全體合伙人)簽署并加蓋企業印章的承諾書,承諾書須載明:本企業屬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企業,如企業存在未盡債務或其它或有債務,由全體股東(投資人或全體合伙人)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及因提供虛假材料辦理注銷登記而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五)企業分支機構注銷憑證;
(六)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七條 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不需進行清算組備案。
第八條 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材料后,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南京市工商局網站對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信息進行公示。
企業簡易注銷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
第九條 登記機關在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應當正式受理企業簡易注銷程序申請,并于公示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銷的決定。登記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收到異議的,應當終止企業簡易注銷程序,并告知申請企業。
登記機關終止企業簡易注銷程序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第十條 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騙取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企業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上級登記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