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2017-6-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23號)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圍
我省范圍內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的企業,需要開具出口發票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五聯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機打發票(出口專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納稅人應繳銷通用機打發票(出口專用)。
二、出口發票的開具
(一)發票聯次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一聯是記賬聯,第二聯是發票聯,第三聯用于退(免)稅申報,第四聯用于向海關報關,第五聯由出口企業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后應將電子文檔打印并作為申報退(免)稅時提供的出口發票(實行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的試點企業打印后留存企業備查)。
(二)“稅率”欄目
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適用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在開具時選擇免稅開票選項。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在開具時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三)“備注”欄目
發票備注欄應填寫如下出口相關信息:
合同號:XXX;提運單號:XXX;裝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額:XXX;匯率:XXX。
(四)“金額”欄目
發票金額欄以人民幣開具。外幣換算成人民幣時使用的匯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五)其他項目
購方為境外單位或個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銀行賬號等可不填寫,但須在地址電話處填寫外商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果是出口銷售到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需填寫購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銀行賬號。
(六)清單
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的企業可匯總開具發票。匯總開具發票的,同時使用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退(免)稅申報時出口發票錄入規則
若單張發票最高限額小于對應出口報關單FOB人民幣離岸價,可將出口金額拆分,并開具多張號碼連續的出口發票。在出口退稅申報軟件中錄入申報數據時,“金額”欄目填寫多張發票的匯總金額,“出口發票號碼”欄目填寫“第一張發票的發票號碼+最后一張發票的截止號碼”。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