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委托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貫徹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納稅人使用發票,福州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為自然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現就代開發票金額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自2018年3月7日起,自然人在受托第三方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單次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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