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07-0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對原白城市國稅局、白城市地稅局制定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2個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白城市國家稅務局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2017年第5號)作出修改
將前言部分中“白城市國家稅務局、白城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對納稅人相關人員辦理涉稅事項實行實名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決定對納稅人相關人員辦理涉稅事項實行實名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將第二條“實名辦稅采集信息的范圍為白城市國家稅務局及其所屬單位管轄所有納稅人相關人員”修改為“實名辦稅采集信息的范圍為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及其所屬單位管轄所有納稅人相關人員”;
將第四條“以上涉及采集納稅人相關人員信息時,需本人到主管國稅機關規(guī)定的采集現場”修改為“以上涉及采集納稅人相關人員信息時,需本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采集現場”;
將第五條“辦稅人員需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廳或主管國稅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采集”修改為“辦稅人員需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采集”;
將第七條“自2017年8月1日起,白城市國家稅務局及其所屬單位全面開始實行實名辦稅日常采集和驗證工作。辦稅人員到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號碼,進行人臉識別或指紋識別”修改為“自2017年8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及其所屬單位全面開始實行實名辦稅日常采集和驗證工作。辦稅人員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號碼,進行人臉識別或指紋識別”;
將第八條“白城市國家稅務局所采集的上述信息將依法與白城市地方稅務局進行信息共享、聯合應用”刪除。
二、對《白城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網上領票、郵政寄遞”業(yè)務的公告》(2017年第1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一項“納稅人通過吉林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涉稅申請—發(fā)票類—發(fā)票申領”模塊提交網上申領請求”修改為“納稅人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涉稅申請—發(fā)票類—發(fā)票申領”模塊提交網上申領請求”;
將第三條“網上申領的紙質發(fā)票由郵政部門寄遞并自行收取相關郵費,國稅機關不另行收取其它費用”修改為“網上申領的紙質發(fā)票由郵政部門寄遞并自行收取相關郵費,稅務機關不另行收取其它費用”;
將第四條“國稅部門咨詢電話
洮北區(qū)國稅局:0436—5091019;
大安市國稅局:0436—5266648;
洮南市國稅局:0436—6335188;
通榆縣國稅局:0436—4260704;
鎮(zhèn)賚縣國稅局:0436—7259118”
修改為“稅務部門咨詢電話:
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0436—3678036。”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白城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修改后的文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