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 2018-07-0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對原遼源市地稅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對4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F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遼源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遼源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中“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地稅機關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的處理應當遵守本辦法”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稅務機關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的處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將第五條中“我市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修改為“我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將第六條中“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于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將第十一條中“主管地稅機關應在收到原估價機構或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報告后向納稅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見附件2);情況復雜無法按時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地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原估價機構或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報告后向納稅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見附件2);情況復雜無法按時作出決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將第十三條中“遼源市地方稅務局應當及時檢查存量房評稅系統中該區域房屋核定計稅價格的合理性”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應當及時檢查存量房評稅系統中該區域房屋核定計稅價格的合理性”;
將第十五條中“本辦法由遼源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將附件2“遼源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
二、對《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遼源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規范城鎮土地面積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遼地稅聯發〔2009〕2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段中“由市地稅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組織對全市范圍內應稅企業的土地面積進行全面測量”修改為“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組織對全市范圍內應稅企業的土地面積進行全面測量”;
將第一條第(一)項中“采取地稅部門、國土資源局聯合辦公的方式,充分利用GPS定位技術設備,對全市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實地測量(GPS設備由市地稅局提供)”修改為“采取稅務部門、國土資源局聯合辦公的方式,充分利用GPS定位技術設備,對全市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實地測量(GPS設備由市稅務局提供)”;
將第一條第(三)項中“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市地稅局、國土資源局實地測量,會同企業三方共同簽字后既為確定”修改為“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市稅務局、國土資源局實地測量,會同企業三方共同簽字后既為確定”;
將第二條中“市地稅局、國土資源局應根據此次測量的土地面積以及法人實際占用面積等相關信息建立數據庫”修改為“市稅務局、國土資源局應根據此次測量的土地面積以及法人實際占用面積等相關信息建立數據庫”。
將第三條中“市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等級地價圖變化的信息及時提供給地稅部門,市地稅局以此作為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標準”修改為“市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等級地價圖變化的信息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市稅務局以此作為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標準”。
三、對《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棚戶區居民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16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條第(一)項中“盡快向地稅機關報送按棚改項目、樓房棟號、房間序號、安置面積為順序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修改為“盡快向稅務機關報送按棚改項目、樓房棟號、房間序號、安置面積為順序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四、對《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遼源市國土資源局遼源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遼源市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遼地稅聯發〔2008〕2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條第1項中“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稅務機關”;
將第一條第2項中“沒有地稅部門開具的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修改為“沒有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將第一條第2項中“涉及未提供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完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相關地稅部門。兩縣地稅部門可以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以強化稅源管理”修改為“涉及未提供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完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相關稅務部門。兩縣稅務部門可以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以強化稅源管理”;
將第一條第2項中“各縣(區)地稅部門要主動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修改為“各縣(區)稅務部門要主動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
將第一條第2項中“各級地稅機關應對在土地管理部門查詢的資料嚴格保密。同時,土地管理部門在定期查驗土地證書時,可聯合地稅征收機關對各稅種完稅情況進行檢查。”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應對在土地管理部門查詢的資料嚴格保密。同時,土地管理部門在定期查驗土地證書時,可聯合稅務征收機關對各稅種完稅情況進行檢查。”;
將第三條中“各縣(區)地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要廣泛宣傳舉報獎勵辦法”修改為“各縣(區)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要廣泛宣傳舉報獎勵辦法”;
將第三條中“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制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修改為“由市、縣稅務局稽查局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制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
將第五條中“須繳納耕地占用稅等地方各稅的用地單位,在用地前應先到所屬的縣、(區)地稅部門填寫耕地占用稅等地方各稅納稅申報表并辦理完稅事宜,地稅征收機關應及時開具稅收完稅憑證,用地單位憑地稅部門開具的稅收完稅憑證第四聯到市、縣(區)國土資源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及相關用地手續等權屬證明”修改為“須繳納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的用地單位,在用地前應先到所屬的縣、(區)稅務部門填寫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納稅申報表并辦理完稅務部門開具的稅收完稅憑證第四聯到市、縣(區)國土資源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及相關用地手續等權屬證明”;
將第五條中“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對應繳納耕地占用稅等地方各稅的用地單位未按規定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供應土地,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明。各級地稅征收機關在受理耕地占用稅等地方各稅納稅申報時,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面積、計稅標準、應納稅額等項目要逐級核對”修改為“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對應繳納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的用地單位未按規定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供應土地,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明。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在受理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納稅申報時,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面積、計稅標準、應納稅額等項目要逐級核對”;
將第五條中“對于納稅人沒有足額交納耕地占用稅和其他地方各稅的,地稅征收機關不得為其開據有關完稅憑證”修改為“對于納稅人沒有足額交納耕地占用稅和其他各稅的,稅務征收機關不得為其開據有關完稅憑證”;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遼源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 2014-05-26
為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以更公平、更簡便的方式有效化解征納雙方的矛盾,我局制定了《遼源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26日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解決存量房征納雙方對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存量房交易過程中,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應用存量房評稅系統核定的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依法申請對評估價格進行重新復核、鑒定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稅務機關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的處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的爭議處理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我市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公開征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范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七條納稅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相關證明資料(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將資料傳遞至原估價機構,由原估價機構進行復核。
第八條原估價機構應在接到《申請表》和相關資料10個工作日內對評估的計稅價格進行重新復核,并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出具復核報告。
第九條納稅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遼源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書面申請。
第十條遼源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在收到鑒定申請后,按照〈吉林省住房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房地產估價報告復核評估、鑒定程序規定》的通知》〉(吉建房[2013]21號)要求,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原估價機構或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報告后向納稅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見附件2);情況復雜無法按時作出決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對同一房屋同一次交易的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結果仍有異議的,必須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對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較多的區域,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應當及時檢查存量房評稅系統中該區域房屋核定計稅價格的合理性,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調整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四條復核過程中,原評估機構改變評估結果的,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自行承擔,否則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改變原評估結果的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否則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房屋評估復核、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
2.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
附件1
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納稅人(買方、賣方) 聯系電話 房屋坐落 房屋面積 ㎡簽訂合同日期 發票日期 申報金額 元計稅價格 元申請爭議理由 附列資料清單1 2 3 聲明:本人已閱知并同意接受納稅爭議處理相關政策條款,對上述提供的申請爭議處理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注:本表一式三份,納稅人、主管稅務部門、評估機構各一份。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遼源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決定書
〔〕號
。撸撸撸撸撸撸{稅人):
按照你選定的爭議處置方式,參照___________(認定結論∕評估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我局研究決定,核定你申報的房屋交易計稅價格為______元。
納稅人若對本決定書核定的交易計稅價格仍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書核定的交易計稅價格申報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月日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遼源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規范城鎮土地面積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遼地稅聯發〔2009〕2號
各縣(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土地面積,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源泉控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由市稅務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組織對全市范圍內應稅企業的土地面積進行全面測量。現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夯實稅源
。ㄒ唬┌凑铡都质〕擎偼恋厥褂枚悓嵤┺k法》第十二條“土地管理機關應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的規定,采取稅務部門、國土資源局聯合辦公的方式,充分利用GPS定位技術設備,對全市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實地測量(GPS設備由市稅務局提供)。
。ǘy量采取分期分戶的方式,逐戶進行測量,由大到小,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全市范圍內的土地面積,夯實土地使用稅稅源基礎。
(三)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市稅務局、國土資源局實地測量,會同企業三方共同簽字后既為確定,同時劃定企業內的征、免土地使用稅的面積。國土資源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頒發土地使用證,并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
二、建立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
市稅務局、國土資源局應根據此次測量的土地面積以及法人實際占用面積等相關信息建立數據庫,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三、建立起長效、常態機制,促進工作長足開展
市國土資源局的土地等級地價圖大約每兩年變動一次。在土地等級地價圖變動時,市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等級地價圖變化的信息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市稅務局以此作為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標準。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棚戶區居民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9〕16號
各縣(區)地方稅務局,各基層(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關于落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號)文件精神和市棚改10月17日會議精神,簡便棚改區居民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審批手續,減輕各管理局的審批壓力,現將棚改區居民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條件
棚改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稅。
。ㄒ唬┮圆疬w補償款自行購置住房符合普通住宅標準的,免征契稅;如購置的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標準,則以住房成交價格扣除拆遷補償款的余額征收契稅。
。ǘ┮詫嵨镅a償方式承受住房的,對不超過原拆遷面積的(在原拆遷面積內不受分戶限制),免征契稅;對超過原面積而低于普通住房標準的,可免征一處房屋的契稅。普通住房標準,2009年1月1日以前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65號)規定的120平方米以下(含120),以后執行《遼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遼源市關于改善人民群眾住房條件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府辦發〔2009〕1號)規定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
二、契稅減免稅審批的具體規定
。ㄒ唬└鞴芾砭忠e極與所管理的棚改項目所對應的棚改辦進行溝通,并要求棚改辦按《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關于落實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號)文件要求,盡快向稅務機關報送按棚改項目、樓房棟號、房間序號、安置面積為順序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吉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情況表》或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見附表)。
。ǘ┡锔霓k提供的安置協議、情況表和明細表的數量和姓名應一致,各管理局要進行嚴格審查、認真把關。安置協議、情況表和明細表上的安置人不一致或有多人的,要退回棚改辦,重新確認一致或一人后重新報送,以此作為契稅減免的主要依據和證明。
(三)為減少審批工作量,各管理局在確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名單后,可按棚改項目的拆遷補償款自行購置住房和實物補償方式承受住房分類進行集中審批。一名分多戶而且超過原動遷面積的和以拆遷補償款自行購置住房而且超過普通住房標準面積的,要單獨進行減免稅審批。
。ㄋ模└鞴芾砭謱ο硎芷醵悆灮菡呙麊魏蜏p免稅審批表審查核實無誤后,于11月30日前上報市局備案。由市局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產權處,據此作為棚戶區居民辦理產權證明時繳納契稅的依據。
三、幾點要求
。ㄒ唬┐隧椆ぷ麝P系民生、關系社會穩定,工作量大、任務重。所以各管理局在棚改區居民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審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領導,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對手續不健全而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棚改居民,要做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要做好協議、情況表、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的整理歸檔工作,建好減免稅審批臺帳,以備查。
。ㄈ┮J真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反饋市局加以推廣,以便于我們在最短的時間里,把棚改區居民享受契稅優惠政策保質保量落實到位。
附件: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
棚改項目:回遷安置標準:平方米
回遷安置姓名原動遷面積樓棟號房間序號備注蓋章
年月日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遼源市國土資源局遼源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遼源市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遼地稅聯發〔2008〕2號
各縣(區)地方稅務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
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國土資源
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27號)文件精神,結合遼源地區土地稅收相關源泉控管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先稅后證,實行源泉控管
1、強化耕地占用稅征管。
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土地使用證。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2、強化土地稅收征管。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14號文件)精神,為了進一步發揮部門協作與齊抓共管的優勢,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強化土地稅收的征管力度,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受理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時,應嚴格執行土地審批的“先稅后證”制度,對土地權屬及變更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變更登記規定的,應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沒有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另外,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涉及未提供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完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相關稅務部門。兩縣稅務部門可以在土地登記、審批場所設立稅收征收窗口,以強化稅源管理。
各縣(區)稅務部門要主動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向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所需土地使用權權屬出讓、轉讓時間、成交價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等與征收稅款有關的資料,建立土地稅源檔案,整合通過各種渠道取得的納稅人應稅土地信息并開展比對分析。各級稅務機關應對在土地管理部門查詢的資料嚴格保密。同時,土地管理部門在定期查驗土地證書時,可聯合稅務征收機關對各稅種完稅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逃避納稅和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應責令其完稅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需要按評估價格計征契稅的,應當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有關評估,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
二、開展土地占用情況和土地稅收繳納情況的清查
各縣(區)地稅部門要在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土地登記的基礎
上,確定土地清查范圍,將土地登記等地籍資料與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比對,核實稅源。按照省地稅局要求,今年各級地稅部門與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聯合對2006年、2007年建設用地耕地占用稅繳納情況進行一次摸底和清查,開展耕地占用稅執法檢查。具體工作按照《遼源市地方稅務局耕地占用稅專項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執行。發現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立即要求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并通知同級國土資源部門。
遼源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為受理遼源市本級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舉報案件的接報單位。東豐縣地稅局稽查局、東遼縣地稅局稽查局為受理兩縣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舉報案件的接報單位。各單位要明確接報責任人的工作職責和立案查處程序。
接報占地面積在6,670平方米(10畝)以下的案件,由各接報單位自行負責;接報占地面積在6,670平方米(含6,67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30畝)以下的案件,應于初步核實后7日內向市局流轉稅科備案;接報占地面積在20,010平方米(含20,01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各接報單位初步核實后,由市局流轉稅科7日內向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報告;接報占地面積在667,000平方米(含667,000平方米、1000畝)以上的案件,由市局上報省局,并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
三、舉報獎勵辦法
各縣(區)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要廣泛宣傳舉報獎勵辦法,特別要向農村居民大力宣傳,鼓勵舉報行為。
對單位和個人以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檢舉獎金。檢舉獎金由負責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支付。檢舉獎金的來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或罰款收繳入庫后,由市、縣稅務局稽查局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制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建議,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后,向檢舉人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通知檢舉人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稒z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1、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2、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給予5000元的獎金。
3、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給予4000元以下的獎金。
4、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的,給予3000元的獎金。
5、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給予2000
元的獎金。
6、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給予1000元的獎金。
7、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視情況給予500元以下的獎金。
四、追繳欠稅問題
對于拖欠稅款,應及時征收入庫。要利用公告送達等多種送達手段,通知占地的納稅人限期申報并繳稅。
五、部門傳遞流程
土地稅收的征收管理應嚴格執行用地單位先納稅后供地(簡稱“先稅后證”)的原則。從2008年1月1日起,涉及土地出讓、轉讓等各稅的收繳工作由項目用地所在市、縣(區)國土資源局把關,在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明前完稅。須繳納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的用地單位,在用地前應先到所屬的縣、(區)稅務部門填寫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納稅申報表并辦理完稅事宜,稅務征收機關應及時開具稅收完稅憑證,用地單位憑稅務部門開具的稅收完稅憑證第四聯到市、縣(區)國土資源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及相關用地手續等權屬證明。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對應繳納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的用地單位未按規定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一律不得供應土地,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證明。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在受理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納稅申報時,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面積、計稅標準、應納稅額等項目要逐級核對,特別是耕地占用稅計稅面積與該項目建設用地審批材料中的占用耕地面積必須一致,必要時要進行實地踏查。對于納稅人沒有足額交納耕地占用稅和其他各稅的,稅務征收機關不得為其開據有關完稅憑證。
六、開展耕地占用稅新稅額調查工作
為落實《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暫行辦法》,在省地稅局已經明確我市及兩縣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的情況下,兩縣地稅局自行部署所轄各鄉鎮新耕地占用稅稅額調查工作。市區各鄉鎮的稅額調查工作,由市地稅局流轉稅科組織實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