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關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20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掛牌。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辦公地址為烏海市海勃灣區海北東街4號。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四、涉及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的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承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局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向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向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申請一次。
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1號)第七條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在2018年6月15日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2018年7月20日掛牌后,已發放的稅收票證和已發放的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但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1號)第八條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在2018年6月15日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烏海市海勃灣區國家稅務局、烏海市海勃灣區地方稅務局使用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和執法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海勃灣區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