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通遼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通遼市稅務局 2018-07-0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解決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和執法規范統一性問題,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通遼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決定修改下列稅收規范性文件:
一、對《通遼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通地稅發〔2005〕174號)作出修改
(一)將正文中“地稅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正文中“地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將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由旗縣局制發《核定印花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修改為“由旗縣局印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
(三)將第二條第一款中“要按規定向納稅人下發《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修改為“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四)刪除第二條第三款。
二、對《通遼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地稅字〔2006〕122號)作出修改
(一)將正文中“地稅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將第四條“由主管地稅局(含市局農稅科)”修改為“由主管稅務機關”。
(三)刪除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通遼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公告03--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