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1998]63號 1998-10-09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區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現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重點、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和自治區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認真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四)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穩定、促進發展。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五)從1998年12月31日開始,全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對1998年12月31日前開工,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仍可按《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產權比例確定及按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計算辦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號)規定的成本價計算辦法向職工出售。
(六)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重要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部分住房公積金類似職工的工資。各市、縣和單位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和歸集率;財政和房改等有關部門要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定和劃轉工作,理順住房公積金的來源渠道,保證財政和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及時足額到位。從1998年開始,全區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由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調整到6%,經濟條件好的市、縣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可以高于6%,但目前不得超過10%;經濟條件差的市、縣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可以低于6%,但不得低于3%。
自治區房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條例》,按法定程序審查通過后,頒布執行。
(七)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對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縣,可以對無房戶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計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工資水平、工齡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貼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原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八)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家庭(含夫婦雙方)年工資收入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倍的,為高收入家庭。家庭(含夫婦雙方)年工資收入低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一半的,為最低收入家庭。介入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間的,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自治區房改辦備案。
(九)認真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的開發建設。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切實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出售的管理。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市、縣,要按照國家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落實好配套資金,繼續做好安居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要統一規劃、分期實施。按照城鎮發展的總體要求,認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長遠規則和年度建設計劃,根據當地的實際需求,做好以銷定建工作。
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應實行招投標管理,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嚴格限制工程環節的轉包,加強對住房開發成本的管理和監控。
(十一)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扶持措施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要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要停止征收商業網點建設費,規范人防建設費的征收。
(十二)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質量。
(十三)各地要提供一定數量的廉租住房,用以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廉租住房可以從騰空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執行。
(十四)各地房改部門要制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批制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十五)加強對集資建房的管理。各地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但只能進行全額集資建房,不得再進行部分集資建房。參加了集資建房的職工家庭,不能再購買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前已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家庭,必須將已購公有住房退還原產權單位。已購買公有住房并且住房面積達到自治區規定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不能再參加集資建房。要鼓勵已參加部分集資建房的職工,將住房部分產權過渡為全部產權,其辦法為:1、職工可按自治區房改辦《關于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全部產權若干問題的通知》(桂房改辦字〔1997〕12號)補交與住房全部產權差額部分的房款及利息,獲得住房全部產權;2、職工可按集資建房竣工交付使用的當年當地出售公有住房平均成本價購買原部分集資的住房,獲得住房全部產權。
(十六)各地計劃、建設、房改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職工住宅建筑面積標準。凡超過標準或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住宅,一律不準建設;強行開工建設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并由監察、建設等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本辦法下發前已建成的公有住房或集資建房,在出售時,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一律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價計價。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十七)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1994〕79號)規定,進一步做好現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價格一律實行成本價,并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相銜接。出售辦法按桂房改字〔1994〕4號文的規定執行。
校園內能分割和封閉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師周轉的住房不得出售。
(十八)積極推進住房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0%,有條件的市、縣爭取達到15%。提高租金一定要同增加工資性補貼相結合。租金提高后,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市、縣可根據實際制定減、免辦法。
(十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對按房改政策購買全部產權的住房進入市場,不受購房后居住時間的限制,但須由本人申請,經房改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市場交易。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房改辦會同建設、財政、稅務、土地等部門制定。
(二十)各地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原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區進行住房普查的要求,對城鎮住房狀況進行認真普查,清查和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在此基礎上,各市、縣按自治區的統一規定制定當地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經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十一)職工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購買或租用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需要改善居住條件的,通過市場解決。
(二十二)職工將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計算由評估機構按住房不同類型和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五、加強住房資金的管理
(二十三)各市、縣要按照國務院提出的&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資金管理。各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住房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的有關制度和辦法;審批住房資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和發展規劃;審議確定住房資金的預算、決算。
(二十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會計制度,認真做好住房資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保證住房資金專項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作他用。對已發放的非住房建設貸款及其他逾期貸款,必須抓緊催收,限期收回。
(二十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住房資金,支持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盡快建立健全委托銀行發放職工個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適當放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貸款期限。對已購公有住房全部產權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職工,可將該住房用作貸款抵押。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六、加強住房售后維修管理
(二十六)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各市、縣要抓緊研究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和物業管理的辦法,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的經營方式,搞好房屋的修繕和住區的公共保潔、安全防范、園林綠化等管理工作,并提供居民所需求的各種服務。要建立住房公共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修基金,并加強對維修基金的管理和民主監督。
七、加強領導,健全房改工作機構,保證住房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二十七)要充分認識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設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是進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把這項工作做好。
(二十八)健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制度改革機構,將原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更名為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穩定房改干部隊伍,為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組織保證。
(二十九)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房改宣傳工作,轉變城鎮居民住房觀念,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確保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十)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房改政策規定,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以購買或租用公有住房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從嚴查處。
(三十一)各市、縣要根據國務院的《通知》及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市、縣的實際制定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自治區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09日
附件:
關于住房補貼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1998年12月31日開始,全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現就住房補貼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市、縣一套建筑面積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縣,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住房補貼辦法,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執行(縣、縣級市住房補貼辦法先送所在地區、地級市審核后再報自治區)。
二、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
(一)無房職工(含離退休人員)。
(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
三、住房補貼的建筑面積標準
(一)科級以下職工55——70平方米;處級干部70——90平方米;廳級干部90——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級職稱的知識分子55——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檔高職稱的知識分子70——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職稱的知識分子90——120平方米。
四、住房補貼標準的確定
(一)住房補貼標準依據當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工資水平等因素測定。
(二)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積補貼額按當地政府確定的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每平方米的職工平均負擔額之差確定。每平方米職工平均負擔額按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計算。
(三)對職工個人發放的住房補貼額是每平方米補貼額與該職工所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補貼面積計算標準計算;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其住房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現有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雙職工家庭的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分別按職工個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進行補貼。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職工工資水平對職工的住房補貼額適時調整,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五、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
(一)一次性發放。即由所在單位將職工的住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給職工。職工工作達到規定住房補貼年限的,一次性發給全部住房補貼;職工工作達不到規定補貼年限的,可一次性發給實際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差額部分按月發放。
(二)按月發放。即將職工個人的住房補貼在規定的補貼年限內按月發給職工。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一般為15——20年。
六、職工在享受住房補貼期間如職務(職稱)變動,從變動之月起,按變動的職級標準領取住房補貼。職工去世,從去世的次月停止發放住房補貼。
七、享受了住房補貼的職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購買、租用公有住房,再婚夫婦有一方已領取住房補貼的也照此辦理。
八、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由財政劃轉的建房資金、單位售房款、單位自有資金共同解決,不足部分,行政機關在財政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按資金渠道由財政實行定額補助。企業職工住房補貼先從現有建房資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舊、公益金)解決,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對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按該職工所享受的工齡補貼的住房面積一次性發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工齡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每平方米工齡補貼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每平方米工齡補貼額分別按購、建或核發工齡補貼當年當地政府所測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齡補貼額計發。
十、住房補貼由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設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帳戶。職工個人可隨時查詢本人的住房補貼本息情況。
十一、住房補貼定向用于職工購、建、大修、承租住房。職工購、建、大修、承租住房,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職工退休時,職工名下住房補貼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職工本人。
十二、住房補貼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辦理有關金融業務,開設&職工住房補貼專戶。住房補貼存款比照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計息。
十三、各市、縣應按照本意見提出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在本意見下發前已經出臺住房補貼辦法的,應按本意見進行修訂,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