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企業正?鐓^遷移管理細則[修訂]》的通知
沈政辦發[2017]105號 2017-11-20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企業正常跨區遷移管理細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0日
沈陽市企業正?鐓^遷移管理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破除我市企業正常跨區遷移(以下簡稱企業遷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礙,規范行政管理行為,建立健全企業有序流動長效機制,進一步營造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異地經營企業稅務登記變更工作的指導意見》(沈政發[2016]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遷移的相關行為。
第三條 遷移企業范圍包括除個體工商戶外各類納稅的市場主體。
第四條 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市政府辦公廳、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統計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遷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堅持企業自主自愿的原則,依法依規解決企業遷移問題。嚴禁以享受優惠政策為目的的企業非正常流動,堅決杜絕地區間爭搶存量稅源戶現象;嚴禁變相施壓,違背企業意愿,強制推進企業遷移的行為;杜絕擅自設置附加條件、增加審批流程、變更申請要件、超時辦理企業遷移、不積極配合服務企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等不良現象。
第二章 工商登記遷移辦理
第六條 企業辦理工商登記遷移,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向遷入地工商登記機關申請遷入登記,并獲取《企業遷移登記調檔通知函》;
(二)企業持《企業遷移登記調檔通知函》向遷出地工商登記機關申請遷出登記;
(三)經遷出地工商登記機關同意后,企業向遷入地工商登記機關申請企業住所變更登記。
第七條 企業辦理工商登記遷移,應當提交下列要件:
(一)《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關于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決議或者決定:
1.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四)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簽署)。
(五)變更后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六)企業營業執照及副本。
(七)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報經批準的,要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第八條 經審查合格的,遷出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遷出時限為1個工作日;遷入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遷入時限累計為2個工作日。對提交資料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工作人員要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對不予變更登記的企業,要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通知企業進行整改,再審合格后,準予遷移。
第三章 國稅登記遷移辦理
第九條 企業在辦理完畢工商登記遷移后,申請辦理國稅登記遷移。
第十條 企業辦理國稅登記遷移,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向遷出地國稅辦稅服務廳申請遷出登記;
(二)遷出地國稅辦稅服務廳對遷移企業初審并報經市國稅局調整完畢后,由遷出地國稅辦稅服務廳通知企業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
(三)企業憑《稅務事項通知書》向遷入地國稅辦稅服務廳申請遷入登記。
第十一條 企業辦理國稅登記遷移,應當提交下列要件:
(一)《變更稅務登記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新領用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企業辦理國稅登記遷移時,須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準確;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證明是否與本人一致;
(四)對增值稅一般人企業應審核受理遷移前報稅及收繳“金稅卡”、“報稅卡”情況;
(五)申請遷移時上一月或季度所屬期的納稅申報工作及結清稅款情況;
(六)企業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情況;
(七)企業結存發票的,發票驗舊或繳銷、企業《發票領購簿》收繳情況;
(八)企業有關稅務資格取消情況;
(九)企業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證件繳銷情況;
(十)企業違法違章、在查案件情況。
第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遷出地國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國稅登記遷出時限為2個工作日;遷入地國稅辦稅服務廳應于企業遞交遷入申請當日辦結國稅登記遷入。對提交資料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工作人員要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對不予變更登記的企業,要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通知企業進行整改,再審合格后,準予遷移。
第四章 地稅登記遷移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辦理地稅登記遷移,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向遷出地地稅辦稅服務廳申請遷出登記;
(二)遷出地地稅辦稅服務廳對遷移企業審查合格后,向企業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遷移通知),并口頭告知企業于3個工作日后向遷入地地稅辦稅服務廳申請遷入登記;
(三)企業向遷入地地稅辦稅服務廳申請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企業辦理地稅登記遷移,應當提交下列要件:
(一)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企業辦理地稅登記遷移時,須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準確;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證明是否與本人一致;
(四)企業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情況;
(五)企業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證件繳銷情況;
(六)企業是否有在查案件等情況。
第十七條 經審查合格的,遷出地地稅辦稅服務廳即時辦結地稅登記遷出;遷入地地稅辦稅服務廳應于企業遞交遷入申請當日辦結地稅登記遷入。對提交資料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工作人員要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對不予變更登記的企業,要當面答復,并說明理由,通知企業進行整改,再審合格后,準予遷移。
第五章 納稅百強企業遷移辦理
第十八條 納稅百強企業是指申請遷移時前一年度納稅總額位列我市所有納稅企業前100名(含)的企業。
第十九條 納稅百強企業遷移工作經市聯席會議同意后正式啟動。
第二十條 啟動納稅百強企業遷移工作所需前置程序如下:
(一)納稅百強企業提交遷移申請。
(二)召開市聯席會議審議納稅百強企業遷移工作。
(三)經市聯席會議同意后,市政府辦公廳書面通知納稅百強企業遷出地與遷入地,依據市財政局提供的該企業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財力基數,進行財力劃轉協商,于10個工作日內簽訂協議。逾期未簽訂協議的,由市政府決定財力劃轉標準,有關地區和部門據此執行。
(四)市政府辦公廳書面通知納稅百強企業啟動遷移工作。
第二十一條 納稅百強企業持市政府辦公廳書面通知,依據前條款規定辦理工商、國稅、地稅登記遷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要采取明察暗訪、實地調研等方式,定期對本系統內企業遷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區要做好自查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企業遷移工作開展情況,有效杜絕“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現象發生,確保企業遷移工作順暢、高效。
第二十三條 通過政府網站、12345熱線、市直有關部門監督電話等載體,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及時了解、解決企業遷移困難、問題。市直有關部門監督電話: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83962728市工商局:24011822市國稅局:22563148市地稅局:22660066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堅持聯席會議制度,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市聯席會議,研究解決企業正常跨區遷移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企業正常跨區遷移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沈政辦發[2017]32號)同時廢止。由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市政府辦公廳、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