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07-05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上級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于2018年7月5日掛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原云南滇中新區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掛牌后,原云南滇中新區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駛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辦理,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云南滇中新區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在原云南滇中新區地方稅務局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由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辦公地址設在云南昆明空港經濟區長水航城辦公區。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滇中新區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