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停止泉州市嘉茂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等4戶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權的批復
閩稅函〔2018〕11號 2018-06-29
泉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泉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停止泉州市嘉茂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等4戶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權的請示》(泉國稅發〔2018〕43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泉州市嘉茂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同意你局意見,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三年。
泉州市嘉邦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
出口退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同意你局意見,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兩年。
泉州海上云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同意你局意見,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一年。
晉江市和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
項規定,同意你局意見,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一年。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