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財稅〔2018〕757號 2018-06-29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洋浦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本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省財政廳、省級稅務機關進行資格認定。經市縣(含洋浦,以下同)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市縣財政局、市縣稅務機關進行資格認定。
第四條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項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表);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酬薪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和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七)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六條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材料由省級稅務機關受理,再將辦理意見及相關材料移交省財政廳審核;經省財政廳、省級稅務機關審核通過的,省財政廳與省級稅務機關聯合確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經市縣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材料由市縣稅務機關受理,再將辦理意見及相關材料移交市縣財政局審核;經市縣財政局、市縣稅務機關審核通過的,市縣財政局與市縣稅務機關聯合確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第七條初次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免稅資格申請材料,6月份后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在第二年的2月底向稅務機關報送免稅資格申請材料。
財政與稅務機關聯合審核認定,對認定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定期予以公布。6月底前報送申請材料的,于當年9月底前公布;第二年2月底前報送申請材料的,于當年4月底前公布。市縣財政、稅務部門應同時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八條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后六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復審書面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不報送相關材料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享受優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相應年度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其剩余財產處置如違反本通知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第十一條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自該情形發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
(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向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瓊財稅〔2016〕1083號)同時廢止。
附件: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