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稅率調整后納稅人開具發票和納稅申報相關風險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2018-07-17
尊敬的納稅人: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經篩查并核實部分納稅人開具17%和11%稅率增值稅發票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提示納稅人注意相關涉稅風險,避免出現違規開具發票和納稅申報情況。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以下情況允許開具17%和11%稅率增值稅發票:
1、補開發票: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
2018年4月30日前且已正常申報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如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納稅的則需要修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屬期申報表并產生滯納金,請納稅人予以注意。
2、發票開具有誤: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2018年5月1日后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3、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2018年5月1日后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除上述總局公告規定情形以外納稅人開具17%和11%稅率增值稅發票情形均屬違規,請納稅人及時對違規發票開紅字發票,然后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并避免此種情況發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2018年7月16日